洮南市十三药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许延军 | 注册资本:4.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881MA1784DJ88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团结西路1357号(张宝木开发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洮市监处罚〔2025〕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8日从辽宁中联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药品“四味脾胃舒颗粒”6盒,进
价47.25元/盒、销价68元/盒。当事人购进药品“四味脾胃舒颗粒”时已索取、查验供货单位的该批次药品的随货同行单、增值税发票、供货商辽中联医药有限公司的资质证明材料,已履行查验义务。截止案发时,当事人销售假药货值金额272元,违法所得68元X4盒=272元。
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8日从辽宁中联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药品“四味脾胃舒颗粒”6盒,进价47.25元/盒、销价68元/盒。当事人购进药品“四味脾胃舒颗粒”时已索取、查验供货单位的该批次药品的随货同行单、增值税发票、供货商辽中联医药有限公司的资质证明材料,已履行查验义务。截止案发时,当事人销售假药货值金额272元,违法所得68元X4盒=272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72元,上缴国库;
二、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三、没收“四味脾胃舒颗粒”假药2盒。
0.00元
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