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洪湖市峰口毛毛农副产品销售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毛穗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3MA7JAP6916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洪湖市峰口镇凤凰村五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6〕82号
当事人销售的干笋(原料)三次购进的:1、2026年2月26日,当事人通过微信从岳阳市开发区文霞农副产品商行(微信名为雯心中南干货笋业批发)购进“军长凤尾”干笋原料5件(60斤/件,12元/斤);“精品”干笋原料3件(70斤/件,8元/斤)、“梁精品”干笋原料6件(70斤/件,8元/斤),该批次合计购进干笋原料960斤,进货金额8640元;2、2026年2月27日,当事人再次从岳阳市开发区文霞农副产品商行购进“军长凤尾”11件(60斤/件),合计购进干笋原料660斤,进货金额7920元。以上两次共购进干笋原料1590斤,合计货款16560元,另支付运费40元,实际合计支出16600元。3、2025年9月左右,当事人通过微信从福建南平微信昵称“破釜沉舟”的供货商购进干笋原料42件(50斤/件),合计2100斤,进货单价8元/斤,货款16800元,全部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第3次从福建南平微信昵称“破釜沉舟”干笋原料是通过岳阳市开发区文霞农副产品商行发货。当事人3次购进干笋原料3690斤,进货款3340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干笋原料均未索要并留存购货票据,也未查验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只能提供微信购货付款的截图。 自2026年3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已将上述从岳阳购进的1590斤干笋(原料)、原有库存30斤干笋原料(不在本次抽检之类)及从福建南平购进的100斤干笋(原料)加工生产成干笋丝1720斤。当事人加工过程中未按照标准规范添加“焦亚硫酸钠”食品添加剂,仅凭主观感觉添加,导致当事人加工的干笋丝二氧化硫残留量高于干笋(原料)。2026年3月26日,当事人将尚未生产加工的干笋(原料)2000斤,退回岳阳市开发区文霞农副产品商行,再由该商行代为退回福建南平供货商。 经本局查证,当事人生产加工的不合格干笋丝1720斤,已对外销售340斤,其中,“军长凤尾”240斤(售价15元/斤)、“精品”100斤(售价10元/斤),共计销售金额4600元,实际获利920元。剩余库存不合格干笋丝1380斤(军长凤尾720斤、精品660斤),被本局依法扣押,该批次涉案不合格干笋丝货值金额共计为17600元。因当事人属于个人经营,未依法建立食品销售台账及资金收支台账。 2026年3月30日,当事人主动自行停业开展内部整改,并同步发布产品召回公告,主动开展涉案不合格产品召回处置。此外,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供货商岳阳市开发区文霞农副产品商行的营业执照。本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另案处理。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除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20元; 2、没收不合格笋干(丝)1380斤; 3、处罚款17600元。
1760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