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兴荣矿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聂帆 | 注册资本:1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4MAAJXU1L2K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茶店布依族苗族彝族乡先锋村移民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14
(2025)黔0524民初5348号
劳动争议
孙*
贵州省织金县兴荣矿业有限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2
2025-07-04
(2025)黔0524民初5304号
劳动争议
吕*
贵州省织金县兴荣矿业有限公司,陈**
织金县人民法院
3
2025-07-04
(2025)黔0524民初5305号
劳动争议
郭**
贵州省织金县兴荣矿业有限公司,陈**
织金县人民法院
4
2025-04-29
(2025)黔0524民初2411号
恢复原状纠纷
熊**
贵州省织金县兴荣矿业有限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5
2024-09-20
(2024)黔0524民初3813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朱**
冯*,贵州省织金县兴荣矿业有限公司,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织金供电局
织金县人民法院
6
2024-01-02
(2023)黔0524民初7280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袁*
贵州省织金县兴荣矿业有限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7
2022-07-05
(2022)黔0524民初2623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贵州省织金县兴荣矿业有限公司
卢**
织金县人民法院
8
2022-06-30
(2022)黔0524民初2624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贵州省织金县兴荣矿业有限公司
王**
织金县人民法院
9
2022-06-21
(2022)黔0524民初2622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贵州省织金县兴荣矿业有限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10
2022-06-21
(2022)黔0524民初2622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贵州省织金县兴荣矿业有限公司
刘**
织金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11
2021-08-02
(2021)黔0524执异63号
劳动争议
全劲羽、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绮陌乡兴荣煤矿等劳动争议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10-28
2021-09-13
(2021)黔05民终5904号
劳动争议
田**、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9-30
2021-09-15
(2021)黔0524执异62号
其他案由
李**、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绮陌乡兴荣煤矿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43805.25元
执行案件
4
2021-09-30
2021-09-01
(2021)黔0524民初5313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贵州省织金县兴荣矿业有限公司、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09-02
2021-08-27
(2021)黔0524民初5312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贵州省织金县兴荣矿业有限公司与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08-01
2021-07-06
(2021)黔0524民初3867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贵州省织金县兴荣矿业有限公司与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1-05-02
2021-04-12
(2020)黔0524民初5868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贵州省织金县兴荣矿业有限公司与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1-04-27
2021-03-19
(2021)黔0524民初253号
定作合同纠纷
贵州省织金县兴荣矿业有限公司与贵州融盛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21-02-25
2021-01-22
(2021)黔0524民初5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省织金县兴荣矿业有限公司、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等与国能织金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541156.56元
民事案件
10
2021-02-20
2021-02-01
(2020)黔0524民初5866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贵州省织金县兴荣矿业有限公司与田**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织能﹞煤安罚﹝2025﹞27号、黔﹝织能﹞煤安罚﹝2025﹞27-1号、黔﹝织能﹞煤安罚﹝2025﹞27-2号
1.提供虚假资料。查阅兴荣煤矿“双全日”系统大排查整改五落实表中第22条“新主斜井爆破母线与电缆吊挂在巷道的同一侧,局部地段安全间距小于0.3米”、第23条“矿井未在新主斜井距离喷浆作业点下风流100m内设置风流净化水幕”、第24条“新主斜井井筒内通信和信号电缆吊挂在井巷同一侧,第71#-73#风筒段电缆交叉缠绕敷设,且未敷设在距离电力电缆0.3m以外的地方”,上述隐患于2025年4月30日已由项目经理宋文生复查验收合格,查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轨迹显示,4月30日宋文生无新主斜井入井轨迹记录;2.从业人员违章作业。(1)《贵州织金县兴荣矿业有限公司兴荣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局部通风机管理制度)》要求“风筒接头双压边(软质风筒)”,现场检查时,11406回风巷第100节风筒接头未双压边;(2)《贵州织金县兴荣矿业有限公司兴荣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瓦斯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要求“抽放结束后,及时回撤管路及设施,注浆封闭抽放钻孔,防止瓦斯外溢造成积聚或超限”,现场检查时,新副斜井掘进工作面有4个(1#、2#、3#、4#、)地质钻孔(兼抽采钻孔)、11406切眼掘进工作面有4个(12#、13#、10#、8#、)抽放钻孔连抽结束后未注浆封闭,孔内有瓦斯溢出;(3)《贵州织金县兴荣矿业有限公司兴荣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通风设施管理制度)》要求“风门每组不少于两道,并进行联锁,门框要包边沿口,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门扇平整不漏风”,现场检查时,11403底抽巷掘进工作面风门未联锁,反向风门底部未设底坎,接触不严密,漏风;(4)《主斜井与回风斜井联络巷作业规程》要求“掘进期间停止主斜井掘进作业”,但主斜井与回风斜井联络巷掘进期间主斜井有掘进作业情况;(5)新主斜井预抽14煤煤层瓦斯,未记录每个钻孔的接抽时间,未测定钻孔的浓度、负压,未分单元安装瓦斯抽采自动计量装置;3.1160运输平巷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在第一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机头与改向滚筒处均没有设防护栏。
1.鉴于煤矿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违法事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对项目经理宋文生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陆佰元整(¥4,600.00);2.鉴于煤矿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且存在2个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范的违法事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00);对矿长陈文清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仟肆佰元整(¥6,400.00);3.鉴于煤矿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71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5-06-04
2
黔〔织能〕煤安罚〔2024〕126号、黔〔织能〕煤安罚〔2024〕126-1号、黔〔织能〕煤安罚〔2
1.2024年8月1日打钻队办理入职的新工人赵跃学、赵跃奎、张勇、彭忠良、黄涛、徐勇贵、陈豪在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熟悉煤矿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情况下,防突副矿长刘祥胜就于当日中班安排以上7人到11401综采工作面回风巷施工高位抽采钻孔;2.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章作业:(1)经核查,2024年7月11日因11406运输底抽巷掘进工作面综掘机截割头传动轴花键连接套变形损坏,井下维修难度大,当日中班调度会矿长刘义主持矿级管理人员通过会议形式研究决定采用乙炔进行切割拆卸,2024年7月12日凌晨1时许,在没有按照煤矿2024年1月20日制定的《关于印发<兴荣煤矿重大事项报备制度>的通知》(兴荣矿发〔2024〕18号)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备的情况下,由机电副矿长郭卫斌组织,防突副矿长刘祥胜、通防副总肖阳虎现场盯守,钳工袁江、肖定举用乙炔切割拆卸11406运输底抽巷掘进工作面综掘机截割头传动轴花键连接套;(2)2024年7月12日凌晨1点许防突副矿长刘祥胜、通防副总肖阳虎违规将11406运输底抽巷掘进工作面127V视频监控电缆切断,在现场开展截割作业,违反制定的《织金县兴荣矿业有限公司兴荣煤矿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中“无视频不作业”的规定;(3)2024年8月2日~8日期间,防突矿长刘祥胜违规安排打钻队张勇、赵跃学、赵跃奎、彭忠亮、黄涛、陈豪、徐永贵携带老工人邹维华、刘勇、张红、裴桂兵、聂志云、邓书平的人员定位标识卡到11401综采面回风巷进行高位抽放钻孔施工作业。
1.鉴于煤矿有 5 名以上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按第三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85,000.00);2.鉴于本条违法行为第(3)项未注明违反的煤矿的管理制度和国家规定,故本违法事实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不予处罚;鉴于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且存在第(1)(2)项两个违反同一法律规范的违法事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四项和第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从重情形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对矿长刘义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对机电副矿长郭卫斌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对防突副矿长刘祥胜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对通防副总工程师给予警告,并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合并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肆仟元整(¥114,000.00);对矿长刘义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对机电副矿长郭卫斌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对防突副矿长刘祥胜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对通防副总工程师肖阳虎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的行政处罚。
237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09-11
3
黔〔织能〕煤安罚〔2024〕76、煤安罚〔2024〕76-1、煤安罚〔2024〕76-2、煤安罚〔2
1.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11401运输巷切眼采用钻爆法扩帮,煤矿未就爆破抛渣砸坏风筒的风险开展辨识和评估,也未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2024年5月17日中班,该工作面正迎头退回20m处进行扩帮作业,放炮抛渣将供风风筒砸坏,导致该工作面微风,煤壁涌出的瓦斯积聚在工作面迎头,造成该巷道内T1甲烷传感器在2024年5月18日0时47分44秒发生超限报警,超限时长20秒,最大值1.02%;2.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就安排上岗作业。(1)查看煤矿新入职人员登记和培训记录,2024年4月、5月新入职人员唐明朋、贺雄、赵庆轮、侯少华、杨颜择等5人培训学时均只为60个学时,煤矿就安排上岗作业,与新工人必须培训满72学时方可入井作业的规定不符;(2)雷喜、陈智、雷鹏未接受防突知识培训学习就安排上岗作业;3.安全检查员刘祥刚、井下电气作业工张洋、李文举未经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4.煤矿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2024年4月20日~24日,煤矿组织开展“双全日”全面排查系统隐患工作,共排查出62条隐患问题,其中在《贵州省织金县兴荣矿业有限公司兴荣煤矿“双全日”全面排查系统隐患整改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中第36条“1160运输斜巷皮带机头无防护罩,机头处行人宽度不够”、第37条“11401回风巷距切眼150m处高帮片帮凹进去段需进行打木垛进行加强支护”隐患的整改完成时限均为2024年5月5日,截至5月18日监管部门现场检查时,煤矿未在整改时限内完成整改销号;5.11401运输切眼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未设置风筒传感器;6.副斜井使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副斜井下段有两处乘人吊椅距底板的高度小于0.2m;7.现场检查时,副斜井使用串车提升,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未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8.1270运输石门装有3台电气设备,未按要求装设局部接地极;9.11402采煤工作面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现场检查时工作面第48#-51#、75#液压支架未接顶;10.现场检查时,11401回风巷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里段一组急停拉线保护装置失效;11.11608运输联络巷为倾斜井巷,使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上运时未装设防逆转装置;1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2024年5月17日中班,11401运输切眼工作面正迎头退回20m处进行扩帮作业,放炮抛渣将供风风筒砸坏,煤矿当班带班领导安全副矿长陈亮未督促检查该事故隐患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导致该工作面迎头微风长达1小时20分,期间未作业,煤壁涌出的瓦斯积聚在工作面迎头,造成该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在5月18日0时47分44秒发生超限报警,超限时长20秒,最大值1.02%;13.现场检查时,11608运输联络巷更换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机尾滚筒,未切断上级电源;14.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作业,11608运输联络巷使用锚杆锚网支护,对该巷道进行扩帮维修,现场检查时施工地点未使用临时支护;15.提供虚假情况。根据煤矿提供的2024年4月25日《贵州省织金县兴荣矿业有限公司兴荣煤矿双全日全面排查系
分别1.鉴于煤矿有1处一般风险没有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46项的规定,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2.鉴于煤矿有5名以上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105项的规定,按第三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85,000.00);3.鉴于煤矿有3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113项的规定,按第三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85,000.00);4.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52项的规定,且存在两个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范的违法事实,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从重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5.鉴于煤矿有1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152项的规定,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
135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06-20
4
2024-16、2024-16-1、2024-16-2、2024-16-3、2024-16-4、20
1.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11406运输底抽巷施工穿层钻孔预抽11406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条带煤层瓦斯,煤矿未针对施工钻孔时孔内瓦斯涌出导致瓦斯超限的重大安全风险采取可靠的相应管控措施,2024年1月21日早班施工1#定向穿层抽放钻孔至168m时卡钻堵孔,孔内不返渣、不返水,孔内瓦斯积聚,煤矿未针对该异常情况进行分析,也未对孔内积聚瓦斯加强抽放等管控措施,加之防喷孔装置密封圈不严实,现场作业人员在退钻洗孔时孔内瓦斯瞬间涌出至工作面回风流,导致11406运输底抽巷T2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报警时长1分41秒,报警最大值2.19%;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2024年1月21日早班11406运输底抽巷施工1#穿层钻孔预抽11406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条带煤层瓦斯,施工至168m时卡钻堵孔,孔内不返渣、不返水,孔内瓦斯积聚,煤矿未针对该异常情况进行分析,也未对孔内积聚瓦斯加强抽放等管控措施,加之防喷孔装置密封圈不严实,现场带班矿领导防突副矿长刘祥胜未督促检查该事故隐患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现场作业人员在退钻洗孔时孔内瓦斯瞬间涌出至工作面回风流,导致11406运输底抽巷T2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3.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1)未按规定悬挂甲烷传感器,11406运输底抽巷掘进工作面迎头正在施工防突措施钻孔,煤矿使用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兼作施钻回风侧甲烷传感器,安设的位置距工作面迎头超过5m,实际距工作面迎头9.5m(工作面已施工到位并停掘,仅进行施工穿层钻孔作业);(2)11406运输底抽巷高负压管道一氧化碳传感器(型号:GTH1000G)检验时间已于2023年12月19日到期,未重新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4.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1)煤矿未按照《11402综采工作面防灭火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要求“自然火监测以每天一个循环,每循环2小时对井下各路测点进行监测”开展工作面自然发火监测工作,检查时无该工作面自然发火监测记录;(2)现场检查时,11401综采工作面回风巷当班队长郭贵林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3)2024年1月19日煤矿未对11406运输底抽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每天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5)现场检查时,11402综采工作面回风巷双速绞车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未闭锁;(6)2024年1月23日安全监控日报表未报矿总工程师和矿长审阅;5.压风机房、11401综采工作面未安设直通矿调度室的有线调度电话;6.地面提升机房内未悬挂制动系统图、电气系统图;12.11402综采工作面第40-47#液压支架倒架、压架,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鉴于煤矿有1处重大风险没有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按第三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的行政处罚;2.鉴于防突副矿长刘祥胜有1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履行,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防突副矿长刘祥胜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的行政处罚;3.鉴于煤矿有2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按第二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元整
(¥33,000.00)的行政处罚;4.鉴于系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且存在两个以上违反同一法律条款的违法事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项、《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按第二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从重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对矿长刘义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
(¥9,000.00),对总工程师高宇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
177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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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2024-5-1、2024-5-2、2024-5-3、2024-5-4、2024-5-
1.总工程师高宇未履行其岗位职责。根据煤矿制定的《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总工程师是煤矿的技术决策人和指挥者,负责全面技术工作”,且2024年1月6日编制的《11406运输底抽巷启封M98#密闭及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明确要求“由总工程师或安全矿长在调度室负责总指挥,通防副总在现场负责指挥,全面协调启封密闭排放瓦斯工作”,2024年1月10日早班,11406运输底抽巷排放瓦斯时,在安全矿长陈亮因上夜班休息的情况下,总工程师高宇未按要求在调度室履行指挥职责,未指挥、协调井下现场人员正确排放瓦斯,引发11406运输底抽巷T排激光甲烷传感器监测的瓦斯浓度于2024年1月10日13时29分51秒发生超限报警,最大浓度2.31%,超限时长5分零9秒;2.通防副总工程师郭中奎未履行其岗位职责。根据煤矿制定的《通防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通防副总工程师负有“协助总工程师工作,负责矿井‘一通三防’技术工作”,且2024年1月6日编制的《11406运输底抽巷启封M98#密闭及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明确要求“由总工程师或安全矿长在调度室负责总指挥,通防副总在现场负责指挥,全面协调启封密闭排放瓦斯工作”,2024年1月10日早班,11406运输底抽巷排放瓦斯时,通防副总工程师郭中奎未按要求在井下现场履行现场指挥职责,未指挥、协调井下现场人员正确排放瓦斯,引发11406运输底抽巷T排激光甲烷传感器监测的瓦斯浓度于2024年1月10日13时29分51秒发生超限报警,最大浓度2.31%,超限时长5分零9秒;3.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根据煤矿编制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专项辨识工作制度》,“启封密闭、排放瓦斯”等工作前,“开展1次专项辨识评估”,辨识评估的重点为“作业环境、工程技术、设备设施、现场操作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煤矿于2024年1月6日编制的《11406运输底抽巷启封M98#密闭及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中的评估结果为“未控制风流排放造成瓦斯超限的风险”,但煤矿未采取控制风流的管控措施,便进行排放瓦斯,导致11406运输底抽巷T排激光甲烷传感器监测的瓦斯浓度于2024年1月10日13时29分51秒发生超限报警,最大浓度2.31%,超限时长5分零9秒(超限前煤矿检查该巷道回风流瓦斯浓度为0.18%,超限后未造成全风压混合处的甲烷浓度超过1.5%);4.矿长刘义违章指挥。2024年1月10日,矿长刘义实际在调度室指挥井下11406运输底抽巷排放瓦斯,在接到井下“11406运输底抽巷水已抽完,现场瓦斯不高”的汇报后,刘义在未核实井下受排放影响地点实际瓦斯浓度、未核实井下采取何种方式控制风流排放瓦斯的情况下,贸然同意井下开始排放瓦斯,违反《11406运输底抽巷启封M98#密闭及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中“只有确认受排放瓦斯影响区域的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源全部切断,全风压风量、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符合要求后,现场领导报告总指挥停电、撤人、设岗,并请示是否可以排放瓦斯,经同意后方可开始排放瓦斯”的规定;5.从业人员违章作业。(1)根据煤矿制定的《“三违”管理制度》,从业人员不得饮酒入井,2024年1月10
1.鉴于总工程师高宇有1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履行,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总工程师高宇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的行政处罚;2.鉴于通防副总工程师郭中奎有1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履行,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通防副总工程师郭中奎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 (¥16,000.00)的行政处罚;3.鉴于煤矿有1处重大风险没有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导致瓦斯超限,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按第三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的行政处罚;4.鉴于矿长刘义违有1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履行,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对矿长刘义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26,000.00)的行政处罚;5.鉴于系煤矿普通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对矿长刘义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
125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02-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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