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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阳区沙鹤副食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沙鹤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12MA14K8C93Y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双阳区双营乡街道老沙饭店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双市监处罚〔2025〕18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双阳区沙鹤副食商店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桃李爱豆面包是当事人于2024年12月6日从长春市桃李面包有限公司购进的, 共购进了5袋,每袋单价为3.20元,销售价为每袋价格5.00元。该批次桃李爱豆面包保质期至2024年12月23日,在超过保质期前售出3袋,剩余2袋,其中1袋被投诉举报人于2024年12月25日购买,货值金额5.00元,违法所得1.80元,另1袋在发现超过保质期后进行了下架处理。2025年1月2日,当事人在营业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告示,凡于2024年12月24日至2025年1月2日购买桃李爱豆面包的消费者可于即日起到店里退货处理,经执法人员调解,当事人同意退货退款,不同意赔偿,投诉人不予认可。由于投诉人不同意仅退货退款,因此该超市无法对消费者购买的商品进行召回。 综上所述,双阳区沙鹤副食商店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成立。
调查认定的事实:双阳区沙鹤副食商店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桃李爱豆面包是当事人于2024年12月6日从长春市桃李面包有限公司购进的, 共购进了5袋,每袋单价为3.20元,销售价为每袋价格5.00元。该批次桃李爱豆面包保质期至2024年12月23日,在超过保质期前售出3袋,剩余2袋,其中1袋被投诉举报人于2024年12月25日购买,货值金额5.00元,违法所得1.80元,另1袋在发现超过保质期后进行了下架处理。2025年1月2日,当事人在营业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告示,凡于2024年12月24日至2025年1月2日购买桃李爱豆面包的消费者可于即日起到店里退货处理,经执法人员调解,当事人同意退货退款,不同意赔偿,投诉人不予认可。由于投诉人不同意仅退货退款,因此该超市无法对消费者购买的商品进行召回。 综上所述,双阳区沙鹤副食商店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成立。 案件性质: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经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80元; 2、罚款2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001.80元。
2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2025-04-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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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