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领意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魏明领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1322MADN2A6D4A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释之街道广安路锦安首府8号楼下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罚〔2025〕271号
我局接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21411300002025051911347079)称:河南领意大药房有限公司在美团外卖平台和拼多多平台售卖的静灵口服液,未通过合法渠道进购该药品,并提供了购买记录及快递记录证据材料。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6日对当事人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发现举报人所述的静灵口服液,当事人现场未提供出计算机实现药品可追溯系统,执法人员无法通过计算机药品可追溯系统进行溯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方市监责改〔2025〕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方市监限提〔2025〕2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与2025年6月28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提供自开业以来所售静灵口服液的进货票据凭证、供货商资质和随货同行单。2025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计算机药品可追溯系统查询,系统显示有安生牌静灵口服液进货数量80盒(规格:10ml*24支),库存0,无购进日期、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信息;当事人现场未提供出安生牌静灵口服液的进货凭证、供货商资质、随货同行单。我局于2025年6月27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分别:1、于2024年10月30日从河南天中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辽宁东方人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静灵口服液60盒(规格:10ml*24支),当事人提供出的上述药品随货同行单和电子发票复印件,随货通行单显示:开票单号:XSAADK00001245,销售日期2024-10-30,通用名称:静灵口服液,规格10mlX24支,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0910056,数量60盒,单价210/盒,金额12600,当事人提供出了随货同行单和电子发票复印件;2、于2024年12月6日从河南好万康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辽宁东方人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安生牌静灵口服液20盒(规格:10ml*24支)。当事人提供出了上述药品随货同行单原件和加盖有企业印章的企业资质复印件,随货通行单显示:单据编号:XSAGXA0000559,销售日期2024-12-06,通用名称:静灵口服液,规格10mlX24支,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0910056,数量20盒,单价200/盒,金额4000。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后通过美团平台(店铺名称:河南领意大药房旗舰店)和拼多多平台(店铺名称:领意大药房旗舰店)进行销售,上述药品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上256元/盒的价格销售,在美团平台上以251元/盒的价格销售。
我局在调查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销售安生牌静灵口服液销售过程中,依据《网络交易执法协查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向拼多多平台所属的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出限期提供信息通知书,我局于2025年6月18日收到复函称:河南领意大药房有限公司(平台店铺名称:领意大药房旗舰),在拼多多平台共销售45单静灵口服液,总计80盒。
结合投诉举报材料显示;举报人1、于2025年1月1日在美团外卖平台(店铺名称:河南领意大药房旗舰店、订单号5401405990277248730)购买药品名称:∣安生∣静灵口服液10ml*24支/盒,购买数量:5盒,支付金额1255元;2、举报人于2025年1月3日在美团平台(店铺名称:河南领意大药房旗舰店订单号:3801409020419830380)购买药品[安生]静灵口服液10ml*24支/盒,购买数量:1盒,支付金额251元,3、于2025年1月17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名称:领意大药房旗舰店)购买的订单号为2025011704200345451092367574,药品名称:安生 静灵口服液10ml*24支/盒 滋阴潜阳 宁神益智,购买数量:5盒,店铺优惠12.8元,实际支付金额1267.2元。综合当事人提供的2份随货同行单显示共计购进静灵口服液80盒,结合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销售静灵口服液的数量80盒、举报人2次在美团平台(店铺名称:河南领意大药房旗舰店)共购买药品安生静灵口服液6盒;当事人实际在美团外卖平台和拼多多平台共售卖静灵口服液86盒,当事人不能说明6盒安生静灵口服液的合法来为调查当事人销售安生静灵口服液的真实情况,我局于2025年7月7日向美团平台所在的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方市监协查〔2025〕11号),请求协助调查当事人在美团平台的销售数量,我局于2025年7月28日收到复函(京海市监工函复〔2025〕072403号)称:涉事网店签约主体为深圳百寿健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是美团平台上“美团买药”业务的运营主体。
我局于2025年7月28日向深圳百寿健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美团买药)发出方市监限提〔2025〕13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06元;2、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方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