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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军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法院公告 4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存志注册资本:7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421057702636G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柯柯亚南路左侧石材园区管委会南200米处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6-16
(2023)新2123民初79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王**
新疆军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聚康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匡*,托克逊县龙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2-1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马**
托克逊县龙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新疆聚康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新疆军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匡忠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2
2024-08-02
(2024)川0106民初3683号
委托合同纠纷
新疆军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建企管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何平
裁判文书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3
2024-06-11
(2024)川0106民初3683号
新疆军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建企佳管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何平
更正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4
2024-05-22
(2024)川0106民初3683号
委托合同纠纷
新疆军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建企佳管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何平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吐鄯市监处罚(2026)78号
经查:该工程项目为鄯善县吐峪沟乡杏花村“土壤改良”项目,招标方为鄯善县吐峪沟乡人民政府,中标方为新疆军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主要施工范围为鄯善县吐峪沟乡杏花村土壤改良180亩,含滴灌更新、土地平整、换土,中标价为90.35万元。项目招标期间当事人为了获得水利工程项目业绩与吐鲁番民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依沙克·亚库甫达成合作意向,当事人以自身名义、营业执照、资质参与案涉项目投标,项目中标后当事人以转包形式将所有施工工程项目转让给吐鲁番民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且在具体施工过程中新疆军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投入任何项目资金及工程机械设备等。项目工程竣工后按照合同约定招标方鄯善县吐峪沟乡人民政府通过财政支付平台将工程款支付给新疆军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而当事人收到工程款后又分别于2024年9月26日,2024年10月25日,2024年12月9日分三次将项目工程款(扣除税款9.5万余元)共计80.40万元,工程款项转付给吐鲁番民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案件中反映的吐鲁番民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依沙克·亚库甫以微信转账方式向公司经办个人支付的168000元好处费。该笔款项为依某为感谢经办人员完成投标相关事宜支付的个人好处费,由该经理个人私自收取,未进入当事人对公账户,未纳入公司财务核算;当事人事前对该笔收款不知情,事后知晓后已对该经理作出内部处理。因此项目时间较长,执法人员穷尽调查手段,无法核实当事人获取利润具体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任何单位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在投标项目活动中出借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 鉴于本案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出借营业执照用于投标工程项目的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对查清案件事实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另外涉案工程完成竣工验收,未因本次出借资质行为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其他严重社会影响,整体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考虑当事人首次违法,未获取违法所得事实情况,但不属于首违不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在投标活动中出借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在投标活动中出借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在投标活动中出借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
10000.00元
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