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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城建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辉华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402MA78JNMW53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示范区金源路阳光商城1幢4层40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13
(2025)新2101民初117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吐鲁番市城建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毛**,吐鲁番市能达塑窗厂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2
2025-06-12
(2025)新2101民初21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吐鲁番市城建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贺迪商贸有限公司,张**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3
2025-05-06
(2025)新2101民初117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吐鲁番市城建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吐鲁番市能达塑窗厂,毛**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4
2025-04-28
(2025)新2101民初156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吐鲁番市城建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青岛鼎信通讯消防安全有限公司,新疆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李**,徐**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5
2025-04-27
(2025)新2101民初116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新疆众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吐鲁番市城建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6
2025-04-10
(2025)新2101民初117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吐鲁番市城建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冒**,吐鲁番市能达塑窗厂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7
2025-04-10
(2025)新2101民初116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新疆众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吐鲁番市城建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8
2025-04-09
(2025)新2101民初117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吐鲁番市城建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冒**,吐鲁番市能达塑窗厂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9
2023-11-13
(2023)新2101民初2899号
合同纠纷
吐鲁番市城建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市鼎立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10
2022-05-23
(2022)新21民终25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吐鲁番丰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吐鲁番市城建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0-15
(2024)新2101民初3236号
劳动争议纠纷
新疆众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李**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2-21
2022-01-28
(2022)新2101民初6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吐鲁番市城建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鼎立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吐税稽稽罚(2025)1号
(一)你公司让某商贸有限公司和某装饰材料店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6500201130、发票号码:01779629-1977963、发票代码:6500213130、发票号码:06073998-06074000,发票金额合计1990291.26元,发票税额合计59708.74元,价税合计2050000元。并已于2022年5月进行认证抵扣。(二)你公司用他人信息于2022年5月7日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065002100105,发票号码03028480,发票金额481633.66元,发票税额4816.34元,价税合计4864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增值税发票为虚开。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1:记账凭证及附件复印件;销售费用、预提费用明细账复印件;购销合同复印件;情况说明;工地围栏合同、绿化合同复印件;借据;记账凭证及附件复印件;电话询问笔录;银行流水;法院判决书等证据资料,证实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证据2:相关情况说明;账务处理凭证及附件复印件;电话询问记录等证据资料,证实你公司用他人信息为自己代开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5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吐鲁番市税务局
2025-01-17
2
吐税稽罚(2025)1号
(一)你公司让某商贸有限公司和某装饰材料店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6500201130、发票号码:01779629-1977963、发票代码:6500213130、发票号码:06073998-06074000,发票金额合计1990291.26元,发票税额合计59708.74元,价税合计2050000元。并已于2022年5月进行认证抵扣。(二)你公司用他人信息于2022年5月7日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065002100105,发票号码03028480,发票金额481633.66元,发票税额4816.34元,价税合计4864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增值税发票为虚开。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1:记账凭证及附件复印件;销售费用、预提费用明细账复印件;购销合同复印件;情况说明;工地围栏合同、绿化合同复印件;借据;记账凭证及附件复印件;电话询问笔录;银行流水;法院判决书等证据资料,证实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证据2:相关情况说明;账务处理凭证及附件复印件;电话询问记录等证据资料,证实你公司用他人信息为自己代开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5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吐鲁番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0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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