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邰晓明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1MA0Y5K1KXG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高新区蔚山路5123号3号楼3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价稽处罚〔2024〕10号
现已查明:长春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通过建立充电站向充电用户提供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当事人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充电站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和电动汽车充换电分时电价政策;当事人非直接向电网企业报装接电的充电站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政策。
经查,按照《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理购电工商业户用电价表》(以下简称“工商业用户电价表”)中工商业两部制电价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设置并收取小数点后6位或7位的电价。
2023年11月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在其运营平台设置充电电费时,按照四舍五入的方式仅保留至电价的小数点后4位进行标价,结算电费时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进行收取;并在2024年11月1日至11月26日期间,其经营的3家充电站仍执行10月份电价;1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其经营的1家充电站仍执行10月份电价。
综上,2023年11月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按照四舍五入的方式仅保留至电价的小数点后4位进行标价,但在结算时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收取的行为符合舍零取整的交易习惯,且无证据证明因当事人实施上述行为导致存在多收价款的情况。此外,其经营的4家充电站分别于2024年11月1日至26日、2024年11月1日至30日期间未按照工商业两部制电价设置电价,致使多收取充电用户788.85元电费。
现已查明:2023年11月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在其运营平台设置充电电费时,按照四舍五入的方式仅保留至电价的小数点后4位进行标价,结算电费时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进行收取;并在2024年11月1日至11月26日期间,其经营的3家充电站仍执行10月份电价;1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其经营的1家充电站仍执行10月份电价。其经营的4家充电站分别于2024年11月1日至26日、2024年11月1日至30日期间未按照工商业两部制电价设置电价,致使多收取充电用户788.85元电费。
截止至人退款期满止,当事人已退还多收电费717.28元,剩余71.57元未退还。
办案机构认为,当事人未按照工商业用户电价表完整标明小数点后6位或7位充电电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其经营的4家充电站分别于2024年11月1日至26日、2024年11月1日至30日期间未按照工商业用户电价表设置电价的行为不符合《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电动汽车用电价格及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发改价格〔2023〕600号)的相关规定,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十三)其他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行为”规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之规定。
综上所述,长春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不明码标价以及行政法规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经询问当事人并调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吉林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办案平台,未发现当事人此前实施过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系初次违法,且违法程度轻微,并在我局责令其改正前主动改正。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以及《吉林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二批)》第22项之规定,同时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321之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对其实施的不明码标价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没收限期未退还价款71.57元;
3、处违法所得788.85元0.2倍罚款计157.77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29.34元。
157.77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