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雨润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金英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2MABWHJB94F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港龙城地下商业B1-A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上市监处罚﹝2025﹞706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5年9月16日销售的1包“洽洽五香味怪味花生80克”,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12日,保质期为200天,销售时已经过期。该款商品进货价格为3.3元/包,销售价格为4.8元/包,可查实的销售数量为1包,可查实的违法所得为1.5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鉴于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领域高频“小过”事项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清单(一)第1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元;2.罚款5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鉴于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领域高频“小过”事项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清单(一)第1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元;2.罚款500元。
500.00元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0
2
杭上市监处罚﹝2024﹞432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港龙城地下商业B1-A号商铺开设超市,从事经营活动。2023年8月24日,当事人从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采购8包“定制_三只松鼠分销鼠你最牛零食大礼包”在经营场所进行销售,商品标注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15日,保质期为9个月,至2024年4月16日案发日止,尚有1包待售且已超出保质期。该款商品进货价格为35元/包,销售价格为49.8元/包,在2024年4月16日以后的销售记录为1包,可查实的违法所得为14.8元。2023年2月16日,当事人从杭州徽跃贸易有限公司采购6瓶“蜜桃米酒”在经营场所进行销售,商品标注生产日期为2020年3月17日,保质期为36个月,至2024年4月16日案发日止,尚有1瓶待售且已超出保质期。该款商品进货价格为16元/瓶,销售价格为22.8元/瓶,在2023年3月18日以后的销售记录为5瓶,可查实的违法所得为34元。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2024年4月16日,收到举报人投诉举报材料1套,用于证明案件的来源及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2、2024年4月16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其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3、2024年6月28日,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4、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身份情况;5、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经核对无误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情况;6、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杭州徽跃贸易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验收入库单、商品销售汇总表各1份,证明涉案预包装食品的来源、进销价格情况;7、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杭州徽跃贸易销售单、商品销售查询记录各1份,证明涉案预包装食品的来源、进销价格情况;8、经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确认的照片制作(提取)单8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及涉案预包装食品的具体标注情况。<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违法行为属于减轻处罚清单所列事项,办案单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参照减轻处罚清单所列适用条件,作出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未查到当事人因食品安全违法受到处罚的记录),从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体现其店内食品来源合法,过期食品数量较少、货值较低,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同时,在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复查时未发现经营过期食品的情况,本案符合省局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食品安全监管类-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适用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初次违法;2.店内食品来源合法;3.货值金额较小;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5.按规定开展整改。”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8.8元;2.没收超出保质期的“三只松鼠零食大礼包”1包、“蜜桃米酒”1瓶;3.罚款1000元。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缴款单中所列缴款方式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加处罚款额以罚款本金为限。<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违法行为属于减轻处罚清单所列事项,办案单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参照减轻处罚清单所列适用条件,作出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未查到当事人因食品安全违法受到处罚的记录),从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体现其店内食品来源合法,过期食品数量较少、货值较低,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同时,在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复查时未发现经营过期食品的情况,本案符合省局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食品安全监管类-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适用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初次违法;2.店内食品来源合法;3.货值金额较小;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5.按规定开展整改。”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8.8元;2.没收超出保质期的“三只松鼠零食大礼包”1包、“蜜桃米酒”1瓶;3.罚款1000元。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缴款单中所列缴款方式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加处罚款额以罚款本金为限。
1000.00元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