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琼阳粮油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琼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902MA2A2QD63U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双桥街道舟山三农农产品批发市场N-42、N-43、N-44、N-45、W-46、W-47、W48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11
(2026)浙0902民初6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舟山市定海琼阳粮油商行
舟山市百信生鲜蔬菜配送有限公司,安**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4-01
买卖合同纠纷
舟山市定海琼阳粮油商行
安**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舟定市监处罚〔2023〕343号
经查明,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于2018年10月成立,经营场所位于舟山市定海区双桥街道舟山三农农产品批发市场N-42、N-43、N-44、N-45、W-46、W-47、W48,主要从事食品经营,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2021年,当事人以43元/瓶的进价购入涉案芝麻酱若干瓶,而后以50/瓶的售价在商行内加价销售;以28元/瓶的进价购入涉案食用植物调和油若干瓶,而后以30/瓶的售价在商行内加价销售;以43元/瓶的进价购入涉案一滴香(调味油)2瓶,而后以50/瓶的售价在商行内加价销售。2023年4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上述涉案食品均已过保质期,分别为:1、一滴香(调味油),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2年4月22日,保质期12个月,数量2瓶,已过保质期4天;2、芝麻酱,净含量:2.5kg,生产日期:2021年9月17日,保质期12个月,数量1瓶,已过保质期221天;3、食用植物调和油,净含量:1.8升,生产日期2021年9月15日,保质期18个月,数量1瓶,已过保质期42天。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中,一滴香(调味油)放置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共2瓶,合计货值100元;芝麻酱和食用植物调和油放置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仓库内,共计2种2瓶,合计货值80元。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均与其他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混放,且无“过期”或“不合格”等相关标识。由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对上述涉案食品建立销售记录,上述涉案食品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情况及违法所得无法查清。另查明,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食品的进货票据以及一滴香(调味油)的供货商营业执照等凭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一滴香(调味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食品的进货票据以及一滴香(调味油)的供货商营业执照等凭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将过期食品存放在仓库内,且未进行显著标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处理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一滴香(调味油)共计2瓶;2、罚款10000元。当事人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警告。当事人未按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处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警告。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涉案一滴香(调味油)共计2瓶;3、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