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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德缘皮具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袁本领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1MA59E43HX1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东胜街1号8201房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09
(2024)粤7101行初1248号
行政处罚
广州市德缘皮具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2
2024-04-30
(2024)粤7101行初1248号
行政处罚
广州市德缘皮具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3
2024-04-26
(2024)粤7101行初1248号
行政处罚
广州市德缘皮具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3﹞914号
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对经营者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的处罚。;
当事人:广州市德缘皮具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E43HX1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东胜街1号8201房法定代表人:袁本领2023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国家机关名称生产销售手提包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违法生产的手提包实施扣押。经查明:2021年4月至2023年1月期间,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及伪造国家机关名称、军警名称,宣传其产品的性能、功能、用途等虚假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擅自生产了536个带有国家机关名称、军警名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字样和纪念标志图案的手提包。其中:大号手提包成本价80元/个、销售价100元/个,小号手包成本价20元/个、销售价30元/个。当事人的违法经营数额根据生产数量和销售价格来计算,当事人生产带有国家机关名称、军警名称的手提包共476个,合计违法经营额29400元;生产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字样和纪念标志图案的手提包共60个,合计违法经营额1800元。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销售带有国家机关名称、军警名称手提包的违法所得4320元,当事人销售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字样和纪念标志图案手提包的违法所得540元,合计违法所得486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字样和纪念标志图案已于2019年9月4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为特殊标志,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一般情节进行处罚。当事人擅自使用国家机关名称和军警名称生产销售手提包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二.没收违法所得4320元;三.罚款441000元。当事人擅自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字样和纪念标志图案生产销售手提包的行为,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字样和纪念标志图案专用权的小号手包6个;二.没收违法所得540元;三.罚款108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二、没收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字样和纪念标志图案专用权的小号手包6个;三、没收违法所得4860元;四、罚款442080元。
44208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