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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远洋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存建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8170473298X0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松门镇礁山渡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9-15
(2020)浙1081民初7473号
追偿权纠纷
温岭市远洋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陈**,陈**
温岭市人民法院
2
2020-09-15
(2020)浙1081民初7473号
追偿权纠纷
温岭市远洋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浙江海翔船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陈**
温岭市人民法院
3
2019-08-28
(2019)浙1081民初7350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陈**,江**
温岭市远洋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温岭市人民法院
4
2019-08-28
(2019)浙1081民初7350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包**,朱**,江**,金*,陈**
温岭市远洋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人民法院
5
2019-05-16
(2018)浙1081民初14775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刘**,徐**,陈**,朱**,江**,王**,徐**,潘**,谭**,徐**,刘**,林**,徐**,林**,潘**,陈*,张**
温岭市远洋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温岭市人民法院
6
2019-05-16
(2018)浙1081民初14775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刘**,刘**,张**,徐**,朱**,林*,潘**,潘**,谭**,陈*
温岭市远洋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7
2019-01-24
(2018)浙1081民初14775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潘**,陈*,林**,张**,王**,徐**,陈**,江**,刘**,朱**,林**,徐**,刘**,谭**,徐**,潘**,徐**
温岭市远洋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温岭市人民法院
8
2019-01-24
(2018)浙1081民初14775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刘**,陈*,刘**,徐**,张**,潘**,潘**,朱**,谭**,林**,王**,徐**,徐**,徐**,陈**,江**,林**
温岭市远洋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温岭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24
恢复原状
石狮市怡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叶**
执行文书、拍卖
厦门海事法院
2
2026-01-21
恢复原状
石狮市怡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叶**
执行文书、拍卖
厦门海事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17
2020-10-23
(2020)浙1081执异107号
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
温岭市远洋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张**追偿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05-07
2020-04-29
(2020)浙1081执异30号
温岭市远洋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9-10-15
2019-08-07
(2019)浙1081执2640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浙江海翔船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9-09-25
2019-03-25
(2018)浙1081民初14775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刘**、陈*等与温岭市远洋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8-12-20
2018-09-03
(2018)浙1081民初779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浙江海翔船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温岭市远洋船舶修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081123.57元
民事案件
6
2018-08-05
2018-07-11
(2018)浙1081民初第3261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刘**、陈*等与温岭市远洋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5-09-30
2015-06-24
(2015)台路执字第568号
民间借贷纠纷
温岭市远洋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沈**、梁**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岭应急罚决﹝2023﹞第000267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温岭市远洋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7日在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松门镇礁山**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的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指定账户缴纳,逾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温岭市应急管理局
2023-07-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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