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居逸庭工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强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17MA6U5MBJ80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泾渭街办长庆西路渭水茗居1幢108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09
(2025)陕0117民初4279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李**
张*,西安居逸庭工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2
2020-11-18
(2020)陕0117民初3525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丁**
西安居逸庭工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3
2020-11-18
(2020)陕0117民初3526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丁**
西安居逸庭工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4
2020-10-27
(2020)陕0117民初3525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丁**
西安居逸庭工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5
2020-10-27
(2020)陕0117民初3526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丁**
西安居逸庭工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6
2020-08-11
(2019)陕0104民初830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西安居逸庭工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潘**,西安易美易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邓**,陕西八鲜过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7
2020-08-05
(2020)陕0117民初1973号
股东出资纠纷
马**
西安居逸庭工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8
2020-07-21
(2020)陕0528民初1250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丁**
西安居逸庭工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居逸庭工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富平分公司
富平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8-21
(2025)陕0117民初4279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李**
西安居逸庭工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12
2021-12-31
(2021)陕0117执1634号
其他案由
西安居逸庭工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丁**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3-30
2022-02-25
(2021)陕0117执恢529号
劳务合同纠纷
西安居逸庭工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廉**等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12-09
2021-04-11
(2021)陕05民终326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丁杭彬、西安居逸庭工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富平县分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1-12-07
2021-11-15
(2021)陕0104执2817号
其他案由
陕西八鲜过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居逸庭工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1-10-21
2021-07-29
(2021)陕0528执83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丁**、西安居逸庭工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1-09-29
2021-08-06
(2021)陕0117执467号
其他案由
西安居逸庭工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刘**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1-07-29
2021-07-27
(2021)陕0117执295号
其他案由
马**与西安居逸庭工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1-05-31
2021-04-16
(2021)陕01民终6643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西安居逸庭工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1-05-31
2020-12-21
(2020)陕0117民初3526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丁**与西安居逸庭工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5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21-05-31
2021-04-16
(2021)陕01民终6643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西安居逸庭工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丁**,张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高市监处罚〔2025〕092号
当事人连续两年(2022年度、2023年度)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其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应予查处,建议立案调查。
当事人连续两年(2022年度、2023年度)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其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0.00元
西安市高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西安市高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3-07-09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西安市高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2-07-06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西安市高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1-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西安市高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