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杰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5MA2CJA5F7A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徐江岸路620号(弘茂大厦)1-12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01
(2026)浙0206民初1710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程**
浙江广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
2026-03-24
(2025)浙0205民初8249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李*
浙江广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3
2026-03-12
(2026)浙0205民初830号
劳务合同纠纷
蒲**
浙江广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4
2026-01-22
(2025)赣0102民初5116号
劳务合同纠纷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5
2025-09-28
(2025)浙0206民初12687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邢**
浙江广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6
2025-08-29
(2025)浙0205民初8249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李*
浙江广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7
2024-11-05
(2024)豫15民终4561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浙江广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宁波广宜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4-10-29
(2024)豫15民终4561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浙江广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宁波广宜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4-10-24
(2024)豫15民终4560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浙江广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宁波广宜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4-09-24
(2024)浙0282民诉前调18821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苟**
浙江广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宁波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慈溪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7-11
2024-04-17
(2023)浙0902民初3511号
劳务合同纠纷
朱**、王万里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0832.00元
民事案件
2
2023-04-19
2023-04-11
(2023)浙0213民初1226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何**、浙江广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余人社罚决字﹝2025﹞第000009号
当事人浙江广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城东路东侧、阳明东路南侧实施了用人单位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和劳动者出勤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5000.00元
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04-22
2
普2405040033号
履带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4000.00元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石泉路街道办事处
2024-02-06
3
普2405040032号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6000.00元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石泉路街道办事处
2024-02-06
4
普2305040188号
单位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15000.00元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石泉路街道办事处
2023-09-05
5
杭拱卫职罚﹝2023﹞2号
被处罚人:浙江广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CJA5F7A现已查明:2023年04月19日,浙江广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已构成违法。你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5000.00元。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选择以下方式之一缴纳。使用手机“支付宝”或“浙里办APP”扫描缴款通知单的二维码缴纳,或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https://pay.zjzwfw.gov.cn)按缴款单号缴款,也可以凭缴款通知单到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所属杭州市区的各营业网点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浙江广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罚款金额:55000元;
55000.00元
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2023-07-06
6
甬路政罚﹝2023﹞141407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04月12日15时20分,鄞州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鄞城大道3K+620M检查时发现浙江广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浙江广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经同意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第七十六条第(二)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行宁波市鄞州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00元
鄞州区交通运输局
2023-04-17
7
岱山应急罚决字﹝2023﹞第000026号
当事人浙江广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在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环城北路和新河路路口实施了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行政处罚的行为、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行政处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六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岱山工商银行指定账户或按决定书上其他缴款方式缴纳。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1、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60000.00元
岱山县应急管理局
2023-04-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