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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登位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唐登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3MA4CCNWY5E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市白螺镇官薛村三组69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监利市监处罚〔2023〕134号
经查明,2023年2月27日至今,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中销售超过保质期“软辣椒傲棒(调味面制品)”(生产日期:20220826、保质期:180天、生产者:湖南乡乡嘴食品有限公司(代号Z)、生产地址: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经济开发区(春光路工业园区)、生产许可证号:SC10443058100030)2袋,违法所得金额为16元;剩余上述超过保质期“软辣椒傲棒”1袋,货值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参照《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自觉守法。”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适用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鉴于你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参照《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故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6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软辣椒傲棒(调味面制品)”(生产日期:20220826,生产者:湖南乡乡嘴食品有限公司)”1袋; 3.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监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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