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新世纪餐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汪小民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40000MAE7AYP3X7 | 所属地区:西藏 |
| 企业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15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8-08-05
(2017)青2801民初42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西藏金源盛世投资有限公司
西藏京发工程有限公司,拉萨中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西藏新世纪餐饮有限公司,杜**,汪**,周**,陈**,梁**
裁判文书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2
2018-05-04
借款合同纠纷
西藏金源盛世投资有限公司
西藏京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拉萨中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西藏新世纪餐饮有限公司,杜**,汪**,周**,陈**,梁**
开庭传票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3
2018-01-12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西藏金源盛世投资有限公司
西藏京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拉萨中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西藏新世纪餐饮有限公司,杜**,汪**,周**,陈**,梁**
开庭传票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4
2018-01-12
借款合同纠纷
西藏金源盛世投资有限公司,拉萨中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西藏新世纪餐饮有限公司
西藏京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西藏金源盛世投资有限公司,拉萨中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西藏新世纪餐饮有限公司
开庭传票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5
2017-06-06
(2017)青2801民初42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西藏金源盛世投资有限公司
西藏京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拉萨中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西藏新世纪餐饮有限公司,杜**,汪**,周**,陈**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9-01
2018-07-10
(2018)藏01执63号之一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后勤服务中心与西藏新世纪餐饮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04-01
2019-12-25
(2019)青2801执996号之十九
西藏金源盛世投资有限公司与西藏京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西藏新世纪餐饮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8-06-09
2016-12-28
(2016)藏01民初5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西藏新世纪餐饮有限公司与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后勤服务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0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8-05-02
2018-03-20
(2018)藏民终1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西藏新世纪餐饮有限公司与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后勤服务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8-03-29
2017-12-02
(2017)藏0102执369号
永兴干调商行与西藏新世纪餐饮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8-03-29
2015-12-17
(2015)城民二初字第4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和邦商行与西藏新世纪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99476.00元
民事案件
7
2017-12-19
2017-12-11
(2017)青28民辖终64号
借款合同纠纷
梁**与西藏金源盛世投资有限公司、西藏京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8
2017-12-19
2017-12-11
(2017)青28民辖终64号
借款合同纠纷
梁**与西藏金源盛世投资有限公司、西藏京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9
2017-11-03
2017-04-24
(2017)藏0102执29号
民事执行
央*与西藏新世纪餐饮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7-11-03
2017-04-24
(2017)藏0102执27号
民事执行
旦增次仁与西藏新世纪餐饮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城关市监吊处[2024]22005号
经查,当事人从2016年开始未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已被我局6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截止立案之日,当事人未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补报企业年度报告,也未向本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2024年10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注册地址进行核查时,未发现当事人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无法取得联系。
综上,可认定当事人存在连续2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地核查记录表》一份及现场核查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未在营业执照登记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
2.西藏市场监督管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内查询的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年报及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的打印单4张,证明当事人未履行年报公示义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0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12-04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拉萨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中审批中心
2
2024-07-2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拉萨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中审批中心
3
2023-07-1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2-07-18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21-07-1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
2020-07-16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7
2019-07-0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8
2018-07-0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