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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百鼎高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姚玉侠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3652201328916821G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工业园区北部新兴产业园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市税稽罚(2025)22号
(一)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方面1.你合作社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申报时全部销售收入按免税收入申报,销项税额为零,2022年取得含税收入64937609.63元,2023年取得含税收入76783357.28元。经过检查你合作社的账簿及相关记账凭证,并核实上述土地承包合同、合作种植协议和合作社成员实际种植情况,本社成员询问笔录、合同中涉及的对方当事人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你合作社提供的土地承包合同与实际种植情况严重不符,在你合作社账簿凭证和对公账户上没有土地承包合同的任何承包费、人工费用、肥料、种子等相关生产种植费用支付记录记载,不能证明销售的农产品属于你合作社及其成员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你合作社2022年至2023年所销售的农产品(水果)非本合作社和本合作社成员生产,2022年至2023年所销售的收入不符合增值税免税范围,应依法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合作社2022年至2023年销售的应税农产品税率为9%。 经计算: 2022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你合作社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1701731.21元。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1.你合作社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明细分类账、记账凭证及涉及的发票复印件,会计人员李莉询问笔录等资料,共同证实你合作社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当月做进项税转出的事实和应税销售收入申报为免税收入,违规享受增值税税收减免的违法事实。证据2.你合作社银行账户,合作社成员姚玉侠、吴红雯等5名成员银行流水明细等资料,共同证实你合作社在账簿凭证和对公账户上没有土地承包合同的任何承包费、人工费用、肥料、种子等相关生产种植费用支付记录记载,没有对合同对方当事人支付承包费用的记录,证明销售的农产品不属于你合作社及其成员生产的事实。证据3.你合作社情况说明,自产自销证明、村民委员会证明、土地产权等资料,土地承包合同、合同当事人证明、土地产权等资料,种植合作协议、协议当事人证明、协议当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其他违法,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6173165.14元
国家税务总局哈密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06-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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