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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和合有机肥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云珠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623MA6DM27W19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石固仡佬族侗族乡蒲草塘屯山组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09
(2024)闽0112民初3881号
合同纠纷
王**
贵州和合有机肥业有限公司,郑*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2
2019-12-20
(2019)黔0623民初21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黄**
贵州和合有机肥业有限公司,王**
石阡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6-30
2020-06-02
(2020)黔0623执256号
承揽合同纠纷
石阡县腾飞广告申请执行贵州和合有机肥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结案通知
38668.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市监处[2025]203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3月3日生产了280袋有机肥料,规格:25kg/袋。2025年6月30日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抽检了20袋,因为这个批次一直没有销售,所以现在还剩280袋(含已开封被抽检的20袋),售价:16元/袋。故货值金额为280袋×16元/袋=44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贵州省肥料登记证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郑云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授权委托书一份,受托方郑龙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委托关系的事实; 3.检测报告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有机肥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4.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事实;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石市监强制〔2025〕203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石市监延强〔2025〕203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有机肥料扣押的事实; 6.对受托人郑龙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有机肥料的销售价格、违法的货值金额的事实; 7.贵州和合有机肥业有限公司产品入库台账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有机肥料的数量和日期的事实; 8.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主动整改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提供人签名认可,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予以采信。
罚款0.224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2240.00元
石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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