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中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向贵光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01679277566N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人民东路33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5-30
(2022)新31民终675号
劳动争议
中国人民银行喀什地区中心支行
喀什中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喀什汇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05-30
(2022)新31民终681号
劳动争议
中国人民银行喀什地区中心支行
喀什汇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喀什中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3
2022-05-30
(2022)新31民终679号
劳动争议
中国人民银行喀什地区中心支行
喀什中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喀什汇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新疆智信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4
2021-11-17
(2021)新3101民初6388号
占有物返还纠纷
喀什阳光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喀什中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喀什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31
2023-03-07
(2023)新0104执1412号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
喀什中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2557.74元
执行案件
2
2024-01-31
2023-03-07
(2023)新0104执1415号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
喀什中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颉**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3232.44元
执行案件
3
2024-01-31
2023-03-07
(2023)新0104执1416号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
喀什中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1511.24元
执行案件
4
2024-01-31
2023-03-07
(2023)新0104执1414号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
喀什中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吴**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2408.24元
执行案件
5
2024-01-31
2023-03-07
(2023)新0104执1417号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
喀什中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卢**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1461.24元
执行案件
6
2023-03-07
2023-02-17
(2023)新0104执1064号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
喀什中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阿布杜克日木·艾麦提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1058.74元
执行案件
7
2023-03-07
2023-02-17
(2023)新0104执1077号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
喀什中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阿布力米提·斯拉木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1058.74元
执行案件
8
2023-03-07
2023-02-17
(2023)新0104执1078号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
喀什中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阿地力·由努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1058.74元
执行案件
9
2023-03-07
2023-02-10
(2023)新0104执867号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
喀什中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阿不都热衣木·阿不都瓦依提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3255.24元
执行案件
10
2023-03-07
2023-02-17
(2023)新0104执1067号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
喀什中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玉苏普·喀迪尔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1058.74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市市监处罚〔2026〕71号
经查,当事人作为“喀什市金泰大厦小区”的物业服务提供者,是该小区电梯的使用管理单位。其负责管理的该小区二号楼的6部电梯(设备代码:31106531002015050059、31106531002015050060、31106531002015050061、31106531002015050063、31106531002015050064、31106531002015050065)轿厢内公示的使用标志及通过“电梯应急救援提示牌”扫码显示:“下次检验日期:2026年1月”,至复查时亦无法提供有效的定期检验合格报告;另据当事人提供的6份由招商新疆特种设备检验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5年07月13日出具的“在用电梯安全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为:“建议对该电梯进行更新”;此外,我局于2026年2月11日已向当事人下达过“喀市市监特令〔2026〕第4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设备,在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至本次检查时上述电梯处于运行状态,当事人仍在继续使用。经查,上述电梯检验有效期(2026年1月)届满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并取得结论为‘合格’的定期检验报告。
1.停止使用上述涉案电梯;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50000.00元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