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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耀丽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82668714177J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榆树市富宇花园1号楼1单元101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11
(2025)吉0182民初347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榆树市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
榆树市人民法院
2
2025-07-29
(2025)吉0182民初468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榆树市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包**
榆树市人民法院
3
2025-07-15
(2025)吉0182民初468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榆树市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孙*
榆树市人民法院
4
2025-06-19
(2025)吉0182民初342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榆树市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
榆树市人民法院
5
2025-06-19
(2025)吉0182民初342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榆树市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尹**
榆树市人民法院
6
2025-06-19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榆树市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尹**
榆树市人民法院
7
2025-06-16
(2025)吉0182民初342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榆树市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张**
榆树市人民法院
8
2025-06-12
(2025)吉0182民初346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榆树市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丁**
榆树市人民法院
9
2025-06-10
(2025)吉0182民初342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榆树市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周**
榆树市人民法院
10
2025-03-18
(2025)吉0182民初124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榆树市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刘**
榆树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8-20
(2025)吉0182民初347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榆树市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
裁判文书
榆树市人民法院
2
2025-06-24
(2025)吉0182民初347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榆树市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榆树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11
2025-02-18
(2025)吉0182民初55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榆树市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1-29
2023-01-19
(2023)吉0182民督2号
申请支付令
榆树市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申请支付令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9-28
2022-03-23
(2022)吉0182民初197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榆树市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05-20
2022-03-23
(2022)吉0182民初197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榆树市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2-01-10
2021-12-20
(2021)吉0182民初8253号
合同纠纷
榆树市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2-01-10
2021-12-20
(2021)吉0182民初8165号
合同纠纷
榆树市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2-01-10
2021-12-20
(2021)吉0182民初8221号
合同纠纷
榆树市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2-01-10
2021-12-20
(2021)吉0182民初8240号
合同纠纷
榆树市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尹**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1-12-31
2021-12-10
(2021)吉0182民初767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榆树市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1-12-31
2021-12-10
(2021)吉0182民初766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榆树市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行处字〔2025〕599号
当事人未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之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24年年度报告。
当事人未在2025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24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违法行为。本案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属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31条:“市场主体仅有1个年度未报送年报的,可以处 3000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之规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0元。
1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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