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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圣天宝地清城煤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8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杜清山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000676434829C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阳泉市盂县路家村镇苗家庄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01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董**
山西圣天宝地清城煤矿有限公司
盂县人民法院
2
2023-05-29
(2023)晋0322民初702号
社会保险纠纷
韩**
山西圣天宝地清城煤矿有限公司
盂县人民法院
3
2022-07-19
(2022)晋0322民初942号
劳动争议
张**
山西圣天宝地清城煤矿有限公司
盂县人民法院
4
2022-07-06
(2022)晋0322民初942号
劳动争议
张**
山西圣天宝地清城煤矿有限公司
盂县人民法院
5
2022-04-22
(2022)晋0322民初574号
劳动争议
田*
山西圣天宝地清城煤矿有限公司
盂县人民法院
6
2021-11-09
(2021)晋0322民初1903号
劳动争议纠纷
陈**
山西圣天宝地清城煤矿有限公司
盂县人民法院
7
2021-09-10
(2021)晋03民终9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黑龙江龙煤卓异救援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圣天宝地清城煤矿有限公司
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1-07-06
(2021)晋0322民初963号
合同纠纷
苗**
山西圣天宝地清城煤矿有限公司,盂县京德煤层气利用有限公司,盂县路家村镇苗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盂县人民法院
9
2021-05-14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盂县鑫源工贸有限公司
山西圣天宝地清城煤矿有限公司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10
2021-01-19
(2020)晋0322民初16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黑龙江龙煤卓异救援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圣天宝地清城煤矿有限公司
盂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0-14
2022-07-28
(2022)晋0322民初1132号
劳动争议
陈**、山西圣天宝地清城煤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6-28
2022-05-09
(2022)晋0322民初574号
劳动争议
田*、山西圣天宝地清城煤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10-28
2021-02-10
(2021)晋0322民初60号
合同纠纷
山西圣天宝地清城煤矿有限公司、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3-15
2020-12-14
(2019)晋0322执565号之八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黑龙江龙煤桌异救援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圣天宝地清城煤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已生效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0-10-22
2019-12-10
(2019)晋0322执565号之七
买卖合同纠纷
黑龙江龙煤卓异救援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圣天宝地清城煤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0-08-07
2020-07-14
(2020)晋03民辖终22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盂县鑫源工贸有限公司与山西圣天宝地清城煤矿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7
2019-11-21
2019-05-27
(2019)晋03民终3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圣天宝地清城煤矿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龙煤卓异救援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9-04-28
2018-07-25
(2018)晋0322民初216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中煤邯郸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圣天宝地清城煤矿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9-01-18
2018-12-17
(2018)晋03民终1152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中煤邯郸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圣天宝地清城煤矿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8-08-02
2018-07-09
(2018)晋03民终7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黑龙江龙煤卓异救援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圣天宝地清城煤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2026年晋盂煤监管罚18号1份2份
1.违规外包井下工程。2023年至2026年7月,圣天宝地清城煤矿违规将井下采掘、钻探、通风设施安装等工程发包给四川省夏鑫商贸有限公司、陕西航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调兵山市睿泽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卓胜钻探工程有限公司、曲阳县田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多家无煤矿井下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外包队伍。与外包综采队签订劳务合同,按照吨煤12元支付工程款;与掘进、钻探外包队伍签订矿山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乙方自带掘进、钻探施工设备以及井下作业人员,按照掘进进尺、钻探进尺等实际完成工作量进行结算,该合同名义为设备租赁业务,实质是以设备租赁为幌子,将煤矿井下掘进、钻探(探放水、瓦斯抽采钻孔施工)等施工作业对外发包;与通风工程外包队签订风门维修合同,合同纸面载明维修地点为机修车间,名义上属于设备维修业务,但实际作业内容为煤矿井下通风安全设施维修作业。煤矿存在以包代管现象,弱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把井下高危作业交由不具备条件的外包队实施,井下采掘、钻探、通风设施维修作业安全管理、风险管控缺位,安全主体责任悬空,符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21号)第十八条第(五)(六)项情形。2.安全监控传感器被人为包裹,局部监测失效。2026年6月12日至14日期间9109回风一部皮带机头、二部皮带机头、集中运输巷机头等地一氧化碳传感器、烟雾传感器被塑料袋包裹,造成传感器进气受阻,监测数据失真,局部监测失效。该隐患发生在应急管理部令第21号施行前,判定为一般事故隐患;多处地点出现人为干扰监测装置的行为,性质十分恶劣。皮带巷一氧化碳、烟雾传感器是火灾、有毒有害气体预警的关键设施,传感器失效将导致险情不能及时预警,极易诱发严重安全事故。虽本次行为发生在21号令实施前,不按重大事故隐患定性,但矿井必须高度警醒,充分认清该行为的现实危险性,从严开展溯源追责与警示教育,坚决杜绝同类问题重复发生;若同类行为发生在2026年7月1日之后,将直接构成重大事故隐患。3.煤仓未按规定安装传感器。煤仓未安装煤位计、煤仓上口未安装一氧化碳传感器、煤仓下口未安装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违反《煤矿煤仓安全管理规定》(晋应急规发〔2024〕4号)第十一条。4.未按规定设置压风机温度传感器。矿井现有3台压风机,只安装1台温度传感器,且压风机温度未设置断电值、断电范围。违反《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第7.7.4条。5.风机专供供电方式不正确。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供电方式与《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安监总煤装〔2016〕95号)规定的“三专”要求不符。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三条。
山西圣天宝地清城煤矿有限公司违法事实1.违规外包井下工程。2023年至2026年7月,圣天宝地清城煤矿违规将井下采掘、钻探、通风设施安装等工程发包给四川省夏鑫商贸有限公司、陕西航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调兵山市睿泽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卓胜钻探工程有限公司、曲阳县田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多家无煤矿井下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外包队伍。与外包综采队签订劳务合同,按照吨煤12元支付工程款;与掘进、钻探外包队伍签订矿山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乙方自带掘进、钻探施工设备以及井下作业人员,按照掘进进尺、钻探进尺等实际完成工作量进行结算,该合同名义为设备租赁业务,实质是以设备租赁为幌子,将煤矿井下掘进、钻探(探放水、瓦斯抽采钻孔施工)等施工作业对外发包;与通风工程外包队签订风门维修合同,合同纸面载明维修地点为机修车间,名义上属于设备维修业务,但实际作业内容为煤矿井下通风安全设施维修作业。煤矿存在以包代管现象,弱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把井下高危作业交由不具备条件的外包队实施,井下采掘、钻探、通风设施维修作业安全管理、风险管控缺位,安全主体责任悬空,符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21号)第十八条第(五)(六)项情形。2.安全监控传感器被人为包裹,局部监测失效。2026年6月12日至14日期间9109回风一部皮带机头、二部皮带机头、集中运输巷机头等地一氧化碳传感器、烟雾传感器被塑料袋包裹,造成传感器进气受阻,监测数据失真,局部监测失效。该隐患发生在应急管理部令第21号施行前,判定为一般事故隐患;多处地点出现人为干扰监测装置的行为,性质十分恶劣。皮带巷一氧化碳、烟雾传感器是火灾、有毒有害气体预警的关键设施,传感器失效将导致险情不能及时预警,极易诱发严重安全事故。虽本次行为发生在21号令实施前,不按重大事故隐患定性,但矿井必须高度警醒,充分认清该行为的现实危险性,从严开展溯源追责与警示教育,坚决杜绝同类问题重复发生;若同类行为发生在2026年7月1日之后,将直接构成重大事故隐患。3.煤仓未按规定安装传感器。煤仓未安装煤位计、煤仓上口未安装一氧化碳传感器、煤仓下口未安装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违反《煤矿煤仓安全管理规定》(晋应急规发〔2024〕4号)第十一条。4.未按规定设置压风机温度传感器。矿井现有3台压风机,只安装1台温度传感器,且压风机温度未设置断电值、断电范围。违反《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第7.7.4条。5.风机专供供电方式不正确。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供电方式与《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安监总煤装〔2016〕95号)规定的“三专”要求不符。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三条。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1.《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五项、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五项、第六项;2.《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3.《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第7.7.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5.《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1.《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行为1责令停产整顿,整顿内容为将井下采掘工作面作业外包,整顿时间不少于3日,1.1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1,500,000.00);1.2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1,500,000.00)。行为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行为3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行为4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行为5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综上所述,5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山西圣天宝地清城煤矿有限公司责令停产整顿,整顿内容为将井下采掘工作面作业外包,整顿时间不少于3日,罚款人民币叁佰零捌万元整(¥3,080,000.00)。吕文武违法事实:违规外包井下工程。2023年至2026年7月,圣天宝地清城煤矿违规将井下采掘、钻探、通风设施安装等工程发包给四川省夏鑫商贸有限公司、陕西航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调兵山市睿泽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卓胜钻探工程有限公司、曲阳县田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多家无煤矿井下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外包队伍。与外包综采队签订劳务合同,按照吨煤12元支付工程款;与掘进、钻探外包队伍签订矿山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乙方自带掘进、钻探施工设备以及井下作业人员,按照掘进进尺、钻探进尺等实际完成工作量进行结算,该合同名义为设备租赁业务,实质是以设备租赁为幌子,将煤矿井下掘进、钻探(探放水、瓦斯抽采钻孔施工)等施工作业对外发包;与通风工程外包队签订风门维修合同,合同纸面载明维修地点为机修车间,名义上属于设备维修业务,但实际作业内容为煤矿井下通风安全设施维修作业。煤矿存在以包代管现象,弱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把井下高危作业交由不具备条件的外包队实施,井下采掘、钻探、通风设施维修作业安全管理、风险管控缺位,安全主体责任悬空,符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21号)第十八条第(五)(六)项情形。以上事实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五项、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1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1.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2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处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罚款。
4900000.00元
盂县应急管理局(盂县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6-09-07
2
晋(盂)煤安罚﹝2025﹞8号
2025年7月15日,阳泉市盂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煤矿执法室根据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对山西圣天宝地清城煤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矿2025年6月28日-7月6日从业人员培训档案“一期一档”中,李北京、多小平2人未签订师带徒协议,7月7日综掘二队安排李北京、多小平2人入井作业(经查2人培训成绩合格)。分别涉嫌违反了《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该矿2025年6月28日-7月6日从业人员培训档案“一期一档”中,李北京、多小平2人未签订师带徒协议,7月7日综掘二队安排李北京、多小平2人入井作业(经查2人培训成绩合格)。以上事实违反了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20000.00元
盂县应急管理局
2025-09-03
3
晋(盂)煤安立﹝2025﹞3号
2025年4月11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牵头联合阳泉市应急管理局,盂县应急管理局开展联合执法,对山西圣天宝地清城煤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矿1、9110回风巷皮带机头里侧缺少防护网;2、9#煤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低压保护箱未按规定周期做漏电跳闸试验;3、15#配电室(供中央水泵房)低压联络开关不能反向送电,中央水泵房电动闸阀单回路供电。以上行为分别涉嫌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九项、《煤矿井下煤炭运输设计规范》(GB51179-2016)6.1.2.5、《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煤矿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及装备通用安全技术要求》(AQ1023-2006)6.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1、9110回风巷皮带机头里侧缺少防护网;2、9#煤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低压保护箱未按规定周期做漏电跳闸试验;3、15#配电室(供中央水泵房)低压联络开关不能反向送电,中央水泵房电动闸阀单回路供电。以上事实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九项、《煤矿井下煤炭运输设计规范》(GB51179-2016)6.1.2.5、《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煤矿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及装备通用安全技术要求》(AQ1023-2006)6.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分别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人民币贰元整、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合并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80002.00元
盂县应急管理局
2025-05-12
4
晋(盂)煤安立﹝2025﹞2号
2025年3月19日,阳泉市盂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煤矿执法室按照盂县应急管理局的安排对山西圣天宝地清城煤矿有限公司“3.16”9101综采工作面电弧灼伤事故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通过调取相关资料并结合盂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圣天宝地清城煤矿有限公司“3˙16”电弧灼伤事故核查情况的报告》,检查发现该矿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2025年3月16日,9101综采工作面开关接线作业过程中,存在低压送电操作,未得到批准的行为。以上行为分别涉嫌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2025年3月16日,9101综采工作面开关接线作业过程中,存在低压送电操作,未得到批准的行为。以上事实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山西圣天宝地清城煤矿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路锁成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25000.00元
盂县应急管理局
2025-04-08
5
晋(盂)煤安罚﹝2024﹞17-1号
本案为交办案件。2024年4月19-22日,国务院安委办山西省矿山安全生产第二督导组煤矿第一组在对山西圣天宝地清城煤矿有限公司进行“回头看”时,发现该矿1、空气压缩机未安装温度传感器;2、9101进风巷掘进面内存在一台断电仪控制两台馈电开关的情形,仅一台馈电开关的负荷侧安装了馈电传感器。以上行为分别涉嫌违反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7.7.4、7.12、《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五十七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1、空气压缩机未安装温度传感器;2、9101进风巷掘进面内存在一台断电仪控制两台馈电开关的情形,仅一台馈电开关的负荷侧安装了馈电传感器。以上事实违反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7.7.4、7.12、《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五十七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分别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合并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60000.00元
盂县应急管理局
2024-06-13
6
晋(盂)煤安罚﹝2024﹞1-1号晋(盂)煤安罚﹝2024﹞1-2号
本案为交办案件。2023年12月1-4日,国务院安委办山西省矿山安全生产督导组在对山西圣天宝地清城煤矿有限公司进行抽查时,发现该矿1、9103综采工作面机尾过陷落柱需放松动炮,查11月29日至12月4日“一炮三检”及瓦斯检查记录,未记录爆破作业起爆前检查起爆地点的甲烷浓度情况,且未在《9103综采工作面过陷落柱安全技术措施》和回采作业规程中要求检查起爆地点瓦斯、未明确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2、煤矿主要负责人2023年11月带班下井不足5天;3、副井口缺挡车栏;4、压风机风包(储气罐)超温保护没安装在风包上。以上行为分别涉嫌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七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一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五项;《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四条第二项、《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1013-2005)5.3的规定。
1、9103综采工作面机尾过陷落柱需放松动炮,查11月29日至12月4日“一炮三检”及瓦斯检查记录,未记录爆破作业起爆前检查起爆地点的甲烷浓度情况,且未在《9103综采工作面过陷落柱安全技术措施》和回采作业规程中要求检查起爆地点瓦斯、未明确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2、煤矿主要负责人2023年11月带班下井不足5天;3、副井口缺挡车栏;4、压风机风包(储气罐)超温保护没安装在风包上。以上事实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七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一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五项;《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四条第二项、《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1013-2005)5.3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分别罚款人民币陆拾伍万元整、罚款人民币拾伍万元整、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合并罚款人民币捌拾肆万元整(¥840,000.00)。1、9103综采工作面机尾过陷落柱需放松动炮,查11月29日至12月4日“一炮三检”及瓦斯检查记录,未记录爆破作业起爆前检查起爆地点的甲烷浓度情况,且未在《9103综采工作面过陷落柱安全技术措施》和回采作业规程中要求检查起爆地点瓦斯、未明确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2、煤矿主要负责人2023年11月带班下井不足5天;以上事实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七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一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分别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合并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1760000.00元
盂县应急管理局
2024-01-24
7
盂消行罚决字﹝2023﹞第0045号
消防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盂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3-12-25
8
盂市监处罚﹝2023﹞137号
经查:当事人山西圣天宝地清城煤矿有限公司食堂于2023年8月4日从盂县豪馨蔬菜批发部以1.5元/斤的价格购进大葱118.8斤,货值金额178.2元。该食堂提供有供货方盂县豪馨蔬菜批发部的资质证明、购进票据和承诺达标合格证明。经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BJ231403022916736582)和检验报告(No:AMJC/20230812374)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T20769-200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查前,该批大葱已全部使用完毕,无法追回已使用的大葱,违法所得178.2元。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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