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杭州市下城区清霞食品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蒋清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03MA2BQLM429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长庆街道新华路161-4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烟处[2025]第774号
2025年4月14日,本局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长庆街道新华路153号蒋清霞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发现待售的卷烟:南京(炫赫门)1.1条、万宝路(硬热带风味爆珠)中免0.9条、万宝路(硬双爆珠)中免0.4条,合计3个品种2.4条。蒋清霞在现场。因该批卷烟部分无合法进口标志,部分质量有疑,且蒋清霞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涉嫌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批准,本局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经初步调查,蒋请霞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涉案卷烟中南京(炫赫门)1.1条为真品卷烟,该案件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本局于2025年4月22日撤销立案,并于2025年4月27日移送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2025年8月22日,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该案中涉及走私卷烟,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将该案件中的走私卷烟退回本局处理,并附案件移送函1份以及案件相关文书。2025年8月26日,本局立案调查。 经查证,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系蒋清霞所有。蒋清霞于2025年4月10日从一个上门推销的人(身份不明)处购入卷烟:万宝路(硬双爆珠)中免1条(310元/条)、万宝路(硬热带风味爆珠)中免1条(305元/条),总计2个品种2条,进货总额为615元(陆佰壹拾伍元整)。 双方当场交货,以现金结清货款。蒋清霞将非法购入的卷烟在其经营场所中加价销售,截至案发之日,已售出卷烟:万宝路(硬热带风味爆珠)中免0.1条(330元/条)、万宝路(硬双爆珠)中免0.6条(330元/条),计2个品种0.7条,销售额为231元(贰佰叁拾壹元整),获利为14.5元(壹拾肆元伍角)。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被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退回案件中的卷烟均为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 另查证,蒋清霞于2024年7月22日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被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过一次。 经过调查,认定的证据有: 证据一:本局提供的由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案件移送函》1份以及案件相关文书,证明案件移送情况; 证据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本局接收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退回案件的涉案违法物品情况; 证据三:蒋清霞提供的其本人居民身份证1份、营业执照1份,由本局拍照提取,证明蒋清霞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蒋清霞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蒋清霞违法经营卷烟活动的具体情况; 证据五: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证明被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退回案件中的卷烟均为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提取的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杭拱市监处罚[2024]4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蒋清霞两年内因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被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过一次的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向蒋清霞送达了杭烟处告[2025]第77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蒋清霞,蒋清霞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蒋清霞在其经营场所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的秩序,违反了《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的规定,属于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 鉴于蒋清霞的违法情形,其在经营场所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销售金额为231元,违法所得为14.5元。另蒋清霞两年内因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被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过一次,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对涉案的无标志的外国卷烟2个品种1.3条,除质检损耗外,全部予以没收; 二、没收蒋清霞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所得14.5元,全额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蒋清霞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0.00元
杭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5-10-23
2
杭拱市监处罚〔2025〕301号
当事人在拱墅区新华路153号处从事日用百货、食品零售等经营活动。2025年4月,当事人从上门兜售的个人手里以197元/条的价格购进2条南京(煊赫门)卷烟,以21元/盒的售价售出9盒,剩余11盒(1.1条)被杭州市烟草专卖局查获,当事人无法提供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卷烟的凭证或其他证明材料,上述卷烟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为真品卷烟。当事人已售出卷烟的货值金额为189元,获利11.7元,当事人未售出的卷烟的货值金额为216.7元。
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以及《违反烟草制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基本罚款额为:(一)已销售的,按违法经营额(销售额)40%罚款;尚未销售的,按经营额(进货值)25%的罚款。部分销售、部分未销售的,分别计算,合并确定罚款额…”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7元;2.处罚款129.78元。
129.78元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8
3
杭拱市监处罚〔2024〕203号
当事人从事食品零售的经营活动。2023年9月26日,检查到当事人在售的4件“麻辣麻辣 很麻很辣(调味面制品)”,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21112,保质期为10个月,在售的1件“盼盼家庭号虾条(膨化食品),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21117,保质期为9个月,在售的2件“手指饼”,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21112,保质期为10个月,在售的1件“土冰糖”,包装标注的保质期至20230816,在售的4件豆角干调味面制品,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30425,保质期为5个月。上述食品皆为预包装食品且超过保质期,总货值金额为53.5元。当事人为个体经营,未保存进货票据以及作销售记账,是否售出过期食品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清。当事人经营面积为40平方米。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当事人提供租赁合同证明其经营场所面积为40平方米,本局认定当事人的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应当属于《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小食杂店。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过期食品12件;二、处罚款3000元。
3000.00元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