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大渡口区锦霞街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蒋光亮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4MAAC9FL93A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锦霞街169号附23、2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大渡口市监处罚〔2026〕10号
经查:当事人系分公司,成立于2022年4月12日,负责人:蒋光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AC9FL93A,营业场所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锦霞街169号附23、24号,主要从事食用农产品和日用百货零售。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用农产品的进货、销售情况为:①涉案广西仔姜系当事人于2025年9月17日从重庆姜来很好商贸有限公司处购进,进货数量为1件,规格为5.25kg/件。同日被抽样,抽样数量为3.158kg(含检样数量1.658kg和备样数量1.5kg),被抽样人员以当时的零售价7.16元/kg买走。剩余的广西仔姜出售给了其他消费者,随后当事人没有再进货,执法人员送达抽样检验结果时库存为零;②涉案龙眼系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6日从重庆百渝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处购进,进货数量为1件,规格为10.26kg/件。2025年10月31日被抽样,抽样数量为2.414kg(含检样数量1.312kg和备样数量1.102kg),被抽样人员以当时的零售价11.98元/kg买走。剩余的龙眼出售给了其他消费者,随后当事人没有再进货,执法人员送达抽样检验结果时库存为零;③涉案板姜系当事人于2025年10月31日从重庆从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处购进,进货数量为1件,规格为2.5kg/件。2025年10月31日被抽样,抽样数量为3.618kg(含检样数量1.88kg和备样数量1.738kg),被抽样人员以当时的零售价9.98元/kg买走。剩余的板姜出售给了其他消费者,随后当事人没有再进货,执法人员送达抽样检验结果时库存为零;④涉案小米椒系当事人于2025年10月31日从重庆市巨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处购进,进货数量为1件,规格为2kg/件。2025年10月31日被抽样,抽样数量为3.43kg(含检样数量1.754
当事人销售涉案食用农产品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一)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并作如下行政处理:1、责令改正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114.79元;3、罚款3000元。当事人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
3000.00元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