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藏巴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旦增求培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32800MA7595T609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德令哈市河西区天峻西路以北12号(盛源小区17号楼一至二层004号商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6-06
劳务合同纠纷
山**
海西藏巴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2
2022-05-23
(2022)青2802民初171号
劳务合同纠纷
山**
海西藏巴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05-31
(2022)青2802民初171号
劳务合同纠纷
山**
海西藏巴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2
2022-04-19
劳务合同纠纷
山**
海西藏巴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2-28
2023-12-04
(2023)青2802执恢210号之一
不当得利纠纷
山**、海西藏巴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8-03
2022-05-23
(2022)青2802民初171号
不当得利纠纷
山**、海西藏巴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67845.35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税二稽强催﹝2023﹞1号
你公司从2020年9月份至2020年3月份期间,向青海凯翔建设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7份,其中:正数正常发票42份,合计开票金额3,527,620.95元、合计税额36,419.05元、价税合计金额3,564,040.00元,其中3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已认证抵扣,合计开票金额3,029,917.95元、合计税额31,442.05元、价税合计金额3,061,360.00元;正数作废发票19份,合计作废金额1,450,737.44元、合计作废税额29,402.56元、作废价税合计金额1,480,140.00元。你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对开具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开票金额497,703.00元、合计税额4,977.00元、价税合计金额502,680.00,未抵扣)进行红冲,开具负数正常发票6份,合计开票金额-497,703.00元、合计税额-4,977.00元、价税合计金额-502,680.00元。你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事实(只统计正数正常发票数据)具体如下:1、向青海凯翔建设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发票流:你公司在2020年9月份至11月份期间,先后3次向青海凯翔建设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开具发票23份,其中17份发票受票方已进行认证抵扣,抵扣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共计1,506,360.00元,具体开具情况如下:①2020年9月25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代码为:6300193160,发票号码为02478275-02478280,共计开票金额497,703.00元、税额4,977.00元,价税合计金额502,680.00元,根据德令哈市税务局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数据资料显示,上述6份专用发票受票方未进行认证抵扣;②2020年10月27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代码为:6300193160,发票号码为02478572-02478577,共计开票金额497,703.00元、税额4,977.00元,价税合计金额502,680.00元,根据德令哈市税务局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数据资料显示,上述6份专用发票受票方均已进行认证抵扣;③2020年11月3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发票代码为:6300193160,发票号码为02478578-02478588,共计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你公司于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期间,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6份(已认证抵扣),开票金额3,029,917。95元、税额31,442。05元、价税合计3,061,360。00元,并收取点位费39,200。00元,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法没收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的违法所得39,200。00元,并处以200,000。00元的罚款。
2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税务局
2023-07-0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