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温永商贸易有限公司永嘉第八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金南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4MA2HBN6D3L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广城嘉苑3、5、6、7幢202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市监处罚﹝2025﹞394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女士内衣(千色范女士内裤)。<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女士内衣,并作如下处罚:1.罚款人民币286.4元,没收违法所得63.6元,合计罚没款350元;2.没收4件不合格女士内衣(千色范女士内裤)。<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女士内衣,并作如下处罚:1.罚款人民币286.4元,没收违法所得63.6元,合计罚没款350元;2.没收4件不合格女士内衣(千色范女士内裤)。
286.40元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0
2
永市监处罚﹝2024﹞82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1月21日,检测人员从当事人店内上购买了3.498kg的上述绿长豆用于抽检,当时的抽样基数为10kg,单价为每公斤11.98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绿长豆时向上家索取进货凭证、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另查明,当事人经营的绿长豆经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抽样检验,其中倍硫磷、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spanclass="cbz">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span>》要求,倍硫磷项目的标准值为≤0.05mg/kg,实测值为0.11mg/kg,克百威项目的标准值为≤0.02mg/kg,实测值为0.055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倍硫磷、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spanclass="cbz">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span>》要求的绿长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罚款7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164.126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销售倍硫磷、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spanclass="cbz">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span>》要求的绿长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罚款7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164.126元。
7000.00元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