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州区好客来生活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雪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21MACH878830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鸭溪镇长征社区帝标大厦一楼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播市监行处字[2025]75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对象:当事人持《营业执照》,依法可以从事经营活动;经营者身份;被委托人的身份及被委托人有权代表当事人处理相关事件;其违法行为归本局管辖的事实。
证据二、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图片4张(拍摄时间为2025年3月26日)。证明对象:当事人经营的“南白香醋”无标签信息及现场发现同款产品的事实。
证据三、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的《讯问笔录》1份共5页;播州区酱香园酱油酿造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2240605195101001C)复印件1份;《播州区酱香园酱油酿造厂票据》(0005970)复印件1份;《销售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对象:涉案南白香醋的来源,进购数量,进购单价、无标签信息的原因和销售单价和销售数量等事实。
证据四、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到播州区酱香园酱油酿造厂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播州区酱香园酱油酿造厂提供的标签1份。证明对象:涉案香醋的来源及标签信息等。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香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罚款0.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000.00元
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5
2
播市监行处字[2025]30号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室内加热器(电暖器)货值金额258.00元,违法所得39.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对象:当事人持《营业执照》,依法可以从事经营活动;经营者身份;被委托人的身份及被委托人有权代表当事人处理相关事件;其违法行为归本局管辖的事实。
证据二、《抽样工作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1份(抽样单编号:N0:ZYJC4-市场业务部-20240469);《检验结果告知书》(遵市播市监质检告字〔2024〕03号)2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D/DQ/240218)1份,送达回证1份;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4页;现场图片4张(拍摄时间为2024年12月13日)。证明对象:当事人销售的规格型号为DNQ-60-HX3 220V~50Hz 600W的室内加热器(电暖器)在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本机关执法人员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相关文书;现场已无同款产品的事实。
证据三、《异议处理申请书》1份;《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20010707350004)1份;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Q24-WT1275)复印件1份;《单位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对象:被委托人身份,该抽查不合格室内加热器(电暖器)所具有的合格文件及生产厂家对检测结果存异议,申请复检的事实。
证据四、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通知书》(N0:2024-01)1份;《复检样品确认和移交单》1份;《复检通知书》送达截图1张;复检支付截图1张;《贵州省机械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委托检验/检测协议书》(N0.20241370)1份;复检《检验报告》(L-05-2024-0914)1份。证明对象:依法对抽查不合格室内加热器(电暖器)进行复检及复检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五、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的《讯问笔录》1份共5页;遵义红星旺达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批发销售单》(S0002410033658)复印件1份;《入库验收单》复印件1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02301-07-200356)复印件1份和《检验报告》(Q21-WT2424)复印件1份。证明对象:当事人销售的抽查不合格室内加热器(电暖器)的来源,进购数量,进购单价和销售单价和去向的事实。
罚款0.025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58.00元
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8
3
播市监行处字[2024]441号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菠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对象:当事人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可以从事经营活动;经营者身份;被委托人的身份及被委托人有权代表当事人处理相关事件;其违法行为归本局管辖的事实。
证据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1份(抽样单编号:XBJ24520304703235448);《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R24090572)1份;《检验报告》(N0:SR24090572)1份,送达回证1份;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图片2张(拍摄时间为2024年10月24日)。证明对象:当事人经营的菠菜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判定为不合格;本机关执法人员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相关文书的事实。
证据三、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的《讯问笔录》1份共5页;好客来生活超市《进货清单》复印件2份;好客来生活超市《入库验收单》复印件3份;销售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对象:当事人经营的抽检不合格菠菜的来源,进购数量,进购单价和销售单价,现已销售完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交的《召回通知》1份,《召回通知》粘贴照片2张。证明对象:当事人及时、主动进行召回,消除危害后果的事实。
罚款0.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元
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4
4
〔2023〕播综执01字第106号
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
处罚款3400元
3400.00元
播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1-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