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鲜诚多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战士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52901MA7855QK7J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依干其镇凤泉社区公务员小区三期2区4号楼一层10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市市监食罚〔2024〕3号
2024年1月17日,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阿克苏市依干其乡依干其社区公务员小区三期2区4号楼104的阿克苏市鲜诚多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架上放置有:1、千焙屋全麦吐司面包,净含量105g,生产日期2023年8月30日,保质期90天,共1袋;2、亿香添盛提拉米苏蛋糕派,净含量120g,生产日期2023年12月27日,保质期至2024年1月16日,共1袋;3、亿香添盛蜜豆吐司,净含量245g,生产日期:2023年12月13日,保质期至2024年1月13日,共1袋;4、统一老坛酸菜牛肉面,净含量120g,生产日期2023年7月1日,保质期6个月,共2盒;5、统一香辣牛肉面,净含量104g,生产日期:2023年6月23日,保质期6个月,共2盒;6、今麦郎1桶半麻辣牛肉板面,净含量139g,生产日期2023年3月29日,保质期9个月,共1盒。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6种预包装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预包装食品实施了扣押,并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阿市市监强制【2024】2号)。 经调查,上述预包装食品是当事人从阿克苏市鹏旺商行购进。千焙屋全麦吐司面包进货价4元/包,销售价5元/包;亿香添盛提拉米苏蛋糕派进货价5元/包,销售价6元/包;亿香添盛蜜豆吐司进货价4元/包,销售价5元/包;统一老坛酸菜牛肉面进货价3.7元/盒,销售价4.5元/盒;统一香辣牛肉面,进货价3.7元/盒,销售价4.5元/盒;今麦郎1桶半麻辣牛肉板面进货价3.7元/盒,销售价4.5元/盒。以上6种过期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合计38.5元。当事人采购上述涉案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未能提供涉案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也未建立健全相关购进、销售的台账或票据,无法查实涉案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是否有售出,违法所得无法查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6种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详见《财务清单》2024002);
3、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
10000.00元
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8
2
阿克苏市市监处罚〔2024〕7号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6种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详见《财务清单》2024002);
3、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
10000.00元
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