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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市韩昊食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施正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2MAC66P8C4M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花桥镇花桥正街35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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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穴市监处罚〔2023〕505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依法依规应在进货、使用等环节严格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由于当事人对进货环节疏于管理,进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形。
当事人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是54元,销售违法所得金额为29.9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不得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9.92元; 2.处以20000元罚款。
20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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