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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梁平区清芷源天然气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代华兵注册资本:8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8339592981H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梁平区虎城镇永和村1组1楼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0-01
2019-08-29
(2019)渝0155民初280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王**与朱**梁平区清芷源天然气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2979.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梁经信应急罚字﹝2024﹞第7号
区经信委对重庆市梁平区清芷源天然气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抽查企业梁平区虎城镇水口村天然气居民用户2023年至2024年入户安检记录,发现相关检查记录数量与该区域用户总数不一致,未能建立健全真实、完整的天然气用户服务档案
经调查,你单位未能建立健全真实、完整的天然气用户服务档案的行为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燃气服务导则》提供诚信、文明、规范的服务,提升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燃气服务导致》(GB/T28885-2012)5.8.2“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真实、完整的用户服务档案,实现服务的可追溯性”的规定。根据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天然气经营企业未按照国家《燃气服务导则》提供服务的,由天然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萬伍仟圆整)的行政罚款。
15000.00元
重庆市梁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4-11-01
2
渝梁平市监处罚〔2024〕254号
经查明:当事人为达州市全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下面的分公司,因工作需要于2015年06月03日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在重庆市梁平区虎城镇广场东路20号从事管道天然气经营,销售燃气具等经营活动,后搬迁至重庆市梁平区虎城镇永和村1组从事经营活动,但并未办理变更《营业执照》上的住所登记事项。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日经重庆市梁平区经济信息化委员会核准登记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渝202024000007G,经营类别:管道天然气供应;经营区域:虎城镇、龙胜乡、碧山镇,许可证有效期限:2020年12月3日至2025年12月3日止。2024年7月31日下午,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梁平区碧山镇碧山村2组的压力管道进行现场检查。该条压力管道于2020年8月开始施工安装,安装完毕后交由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公司重庆气矿代管,负责日常巡检、保养及日常运行管理。该条压力管道气体流向为由东到西,压力管道上有调压阀2个、流量计1个、泄压装置1个,还有4个压力表,均处于工作状态,其中3个压力表位于流量计东侧,1个压力表位于流量计西侧。上述压力管道一共分为3段,输送的介质均是天然气,经过调压后输送至居民用户使用。第一段:由东到西至第一个调压阀前,设计压力(最高工作压力)2.59Mpa-3.69Mpa,现场检查时工作压力2.3MPa,DN50。第二段:由东到西第一个调压阀至第二个调压阀,设计压力(最高工作压力)1.0Mpa-1.2Mpa,现场检查时工作压力0.65Mpa,DN50。第三段:由东到西第二个调压阀至压力管道结尾,设计压力(最高工作压力)0.4Mpa-0.6Mpa,现场检查时工作压力0.48Mpa,DN100。此外,第三段压力管道与两个安全阀相连接有两段压力管道,设计压力(最高工作压力)0.4Mpa-0.6Mpa,现场检查时工作压力0.48Mpa,DN50。上述压力管道属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压力管道。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无法提供正在使用的压力管道的有效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随即本局执法人员本局执法人员制作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对当事人下达了《市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梁平)市监管特令〔2024〕第YY731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条压力管道,并在2024年8月31日前为该条压力管道申请检验。因天然气是民生工程,每家每户每天都需要使用天然气,一旦停止,将会让群众无法使用天然气用于生活,会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故当事人未停止使用该条压力管道并提交了相关情况说明。当事人在收到上述监察指令书后,于2024年8月2日向重庆市万州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处罚款3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30000.00元
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2
3
梁经信应急罚字﹝2024﹞第2号
2023年12月27日,执法人员检查重庆市梁平区清芷源天然气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2024年11月11日《班组每日隐患排查情况治理统计》与当日《管网安全巡查检查记录表》不相符,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重庆市梁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4-02-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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