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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谢成注册资本:10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MA9M5WL286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路睿谷创新中心二区8号楼10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惠济市监处罚〔2024〕153号
因当事人涉嫌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我局于2024年9月13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韩东凯、郭丰超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郑州中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营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路睿谷创新中心二区8号楼101室;《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9M5WL286;法定代表人:谢成;身份证号码:412822198306050817 ;电话:13523438766 。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4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路睿谷创新中心二区8号楼101室的经营场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在该处正在开展信息咨询业务。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电脑微信聊天记录中有下列内容“ 甲状腺结节的病因是肝气郁结和脾胃虚损。调理时要活血化瘀、化痰散结、疏肝理气、调补气血,可用养心方大补气血、通调五脏、活血化瘀、行气活血”;“调养气血最好的方式就是内服加外治,内服,曹老师临床上常用养心方来调理,益气补血、行气活血、调和五脏”。当事人在推广养心丸过程中采用上述内容作为话术进行宣传。 2024年9月13日,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现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健康咨询服务,和郑州智鹿永春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百姓健康电视频道(CHTV)中医药文化寻根栏目合作开展业务。当事人在客户微信群中通过发送《中医药文化寻根栏目》的视频和有关疾病治疗、药品功能的文字以及药品购买链接等方式帮助郑州智鹿永春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宣传推广养心丸等药品。 经查,当事人所宣传的养心丸是“养心方”的成品药,为非处方药,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国药准字B20021060,生产企业名称为:辽宁中医学院药业有限公司。功能主治:益气,养血、安神。适用于心悸气血两虚证,可改善头晕目眩,心悸,失眠,多梦。 另查明,当事人在客户微信群推广产品过程中使用下列文字“ 可用养心方大补气血、通调五脏、活血化瘀、行气活血”;“临床上常用养心方来调理,益气补血、行气活血、调和五脏”作为话术对养心丸进行宣传。经核实,上述宣传内容与养心丸宣称的功能主治不符,为虚假的商业宣传。 经查,自2023年8月份开业至2024年8月份我局开展调查,当事人宣传的养心丸产品货值金额为1363234元,一共从郑州智鹿永春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取得服务费109058.7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主体地位及其系违法主体的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具体情形; 3.公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谢成、被委托人张美佳公民身份的基本情况; 4.委托书1份,证明被委托人张美佳的合法地位及授权委托情况; 5.对郑州中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成、张美佳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的具体情形; 6.郑州智鹿永春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互联网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所采购的药品渠道合法; 7.郑州智鹿永春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出具的财务清单,证明案涉物品养心丸的销售情况。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涉嫌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情形,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行政违法行为,并处以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30000.00元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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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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