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谷食品(聊城)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子蒙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371525MAD8B85F4H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山东省聊城市冠县清泉街道G309与建设路交叉口西南1421米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冠市监处罚﹝2026﹞134号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09月17日从冠县金兰粮油批发部以78.5元/袋的价格购进“玉星”食用玉米淀粉(生产日期:20250212,保质期:24个月;生产商:玉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5袋,进货时索要了进货单据,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2025年12月01日,当事人从冠县金兰粮油批发部以79.5元/袋购进“五得利”六星馒头粉(生产日期:2025年10月13日;保质期:9个月;生产商:五得利面粉集团有限公司)100袋,因工人疏忽只索取了进货单据,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件和相关证明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购进记录制度;……”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