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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武利镇新正农资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殿斌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721MA5NXFY12T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钦州市灵山县武利镇龙塘社区(金穗路8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灵市监处罚〔2024〕336号
本案办案人员认为:袁隆平生前是我国中国工程院院士,在杂交水稻研究领域有很高的成就和知名度,是杂交水稻研究领域的开创者和带头人,被称为中国的“杂交水稻之父”,其名字家喻户晓。未经授权在肥料外包装袋上使用“袁隆平”的名字和题词,通过名人效应,让消费者误认为是袁隆平推荐或代言的肥料,与袁隆平存在特定联系,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当事人销售擅自使用“袁隆平”的名字和题词的“有机无机复混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违法行为;根据《GB18382-2021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5.2“标识所标注的所有内容,应遵循真实原则,准确、科学,并通俗易懂。”5.3“标识所标注的所有内容,不应以错误的、欺骗性的、夸大的、不实的或引起误解的方式描述或介绍肥料。若声明除提供养分外的其他作用,应有充分可信的证据。”,当事人销售外包装标识标示“桉树针对性配方”字样但未能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的“桂湖 复合肥料 总养分≥30.0%”(备案号:HBFHFL2020-0021)和外包装标识标示“桉树适用”字样但相应的备案证(HBFHFL2022-01976)所批准并没有该适用作物“桉树”的“桂湖 复合肥料 总养分≥37%”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者欺骗、误导消费者,销售标识内容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肥料的违法行为。
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有机无机复混肥”13包(详见财物清单);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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