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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桥头锦福食品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惠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82MA292KHA4T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慈溪市桥头镇五姓村五姓路15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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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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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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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慈市监处罚〔2024〕106号
2023年12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浙江省慈溪市桥头镇五姓村五姓路157号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正在从事食品及日用百货销售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的化妆品柜台上发现7袋“潘婷乳液修复洗发露”(净含量5ml),产品上标注生产批号为X20221227D,限用日期为2022年12月27日,生产厂家:天津宝洁工业有效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津妆20160006,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超过使用期限。执法人员对上述7袋“潘婷乳液修复洗发露”予以扣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12月14日立案。经查明:2022年10月20日,当事人向余姚市大成百货经营部购进上述7袋“潘婷乳液修复洗发露”进行销售,进货价格0.4元/袋,有大成百货开具的销售清单。当事人以0.5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至2023年12月14日被查时,上述已经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尚未售出。以上共计违法经营额3.5元,无违法所得。另查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较小,且当事人过去未发生过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未造成直接危害后果,且重新清理经营场所,主动消除化妆品过期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上述7袋潘婷乳液修复洗发露;二、罚款2000元。
2000.00元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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