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烟林酒海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佩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404MA6Y0NA726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渭阳街道办事处双泉社区中铁七局三公司一层门面房6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渭烟处﹝2023﹞第088号
2023年9月27日13时35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史欣欣,执法证号27030252011,王浩,执法证号27030252012),接到群众举报,在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渭阳街道办事处双泉社区中铁七局三公司一层门面房6号商铺咸阳市渭城区烟林酒海便利店内有大量违法卷烟,2023年9月27日13时50分赶到现场,发现当事人郭佩有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在其经营场所库房内查获非本店32位喷码的卷烟:娇子(宽窄好运)15.0条,好猫(细支天赋)24.0条,中华(硬)25.0条,玉溪(软)50.0条,南京(九五)7.0条,贵烟(国酒香30)7.0条,共计6个品种,128条卷烟。当事人郭佩在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上述卷烟32位喷码当场已经当事人确认。当事人郭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具体品种数量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渭烟存通字[2023]第20230171号)】并告知当事人七日内到咸阳市渭城区烟草专卖局接受处理。执法现场无财物遗失、物品损坏。现查明:当事人郭佩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郭佩由于自己店中卷烟配送量较少不够销售,有人送货上门查看真烟后就收购了用于自己店里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魏萍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3年下半年全省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3]36号)文件执行,当事人魏萍违法进货总额为5085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照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照片。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50850.00元10%的罚款,计5085.0元行政处罚。
5085.00元
渭城区烟草专卖局
2023-1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