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甬城尚品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钮宇杰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3MA2GQLDY55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莲桥街101号2幢1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4-11
(2023)浙07民终104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宁波甬城尚品商贸有限公司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2-21
(2022)浙0782民初1179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义乌市致云喜庆用品商行,宁波甬城尚品商贸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3
2022-10-09
(2022)浙0205民初36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甬城尚品商贸有限公司
宁波众拾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4
2022-09-20
(2022)浙0782民初1179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甬城尚品商贸有限公司,义乌市致云喜庆用品商行
义乌市人民法院
5
2022-07-11
(2022)浙0782民诉前调569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甬城尚品商贸有限公司,义乌市致云喜庆用品商行
义乌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海市监处罚﹝2024﹞85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注册于2019年5月10日,领取有字号名称为宁波甬城尚品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3MA2GQLDY55的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为宁波市海曙区莲桥街101号2幢1层,主要从事食品、初级食用农产品的销售。当事人于2023年9于6日曾对外销售有2盒福鼎老白茶、1盒高山仿野生铁皮石斛粉。茶叶盒身均贴有标签,上面写有“品名原料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方法产地生产商”等信息。上述销售给举报人的高山仿野生铁皮石斛粉盒身贴有标签,上面写有“品名产地净重包装日期保质期食用方法保存方式生产企业”等信息。上述茶叶以及高山仿野生铁皮石斛粉为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未标注产品标准代号以及生产许可证编号。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查获的1盒福鼎老白茶,1盒老白茶,1盒白牡丹和1盒高山仿野生铁皮石斛粉盒身标签均未标注产品标准代号以及生产许可证编号。上述茶叶系当事人从*进购。据当事人介绍以及商品价格标签显示,2010年福鼎老白茶的进购价格为*元/盒,销售价格为*元/盒,2008年老白茶的进购价格为*元/盒,销售价格为*元/盒,白牡丹的进购价格为*元/盒,销售价格为*元/盒。上述高山仿野生铁皮石斛粉系当事人于从*进购,进购价格为*元/盒,销售价格为*元/盒。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及进货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茶叶以及铁皮石斛粉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未查验相关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所指的,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当事人销售上述标签未标明产品标准代号和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茶叶和铁皮石斛粉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八项所指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的标签未标明产品标准代号和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行为。 对于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如下处罚:警告。对于当事人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的标签未标明产品标准代号和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福鼎老白茶1盒、老白茶1盒、白牡丹1盒、高山仿野生铁皮石斛粉1盒;二、罚款5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所指的,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当事人销售上述标签未标明产品标准代号和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茶叶和铁皮石斛粉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八项所指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的标签未标明产品标准代号和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行为。 对于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如下处罚:警告。对于当事人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的标签未标明产品标准代号和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福鼎老白茶1盒、老白茶1盒、白牡丹1盒、高山仿野生铁皮石斛粉1盒;二、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