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同江市格骏电动车行(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金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881MAD5B1RC8X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同江市东区新春街房地局综合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同市监处罚〔2026〕22号
2026年6月4日在经营者王金玲陪同下,城东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店外挂有爱玛字样的牌匾,当事人营业执照名称为“同江市格骏电动车行”。现场检查发现座椅超标准改造的爱玛电动自行车3辆,座椅长度均为570mm,不符合GB 17761-2024《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5.1尺寸限值要求b)鞍座长度小于或者等于350mm的要求,具体为:罗兰AirJZ-E2205G5-2-2TK型3辆,车辆编码为378922655151631、378922655152460、378922655153316。制造日期在2025年8月31日之前、执行标准为GB17761-2018的旧国标爱玛电动自行车3辆,均已登记牌照,具体为:元宇宙P1ayTZ-C20KG3H型1辆,车辆编码为206222507070304(车牌号黑DC17528);元宇宙MixTZ-C20KG3H01型2辆,车辆编码为206222505023417(车牌号黑DC21109)、206222505060396(车牌号黑DC17398)。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6辆不合格电动自行车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GB 17761-2024《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与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存在结构调整、编辑性改动和技术变化等较大差异。当事人销售旧版国标(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不符合现行的 GB17761-2024《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经询问,涉案的电动自行车均是在哈尔滨市道里区聚嘉电动车租赁商行购进的,品牌为爱玛电动自行车,1辆元宇宙P1ayTZ-C20KG3H型电动自行车,2辆元宇宙MixTZ-C20KG3H01型电动自行车为前店主李德斌购进,元宇宙P1ayTZ-C20KG3H型电动自行车进价是850元/辆,售价1050元/辆,元宇宙MixTZ-C20KG3H01型电动自行车进价是800元/辆,售价1050元/辆,经营者王金玲无法提供购货凭证。 经营者王金玲于2026年5月27日购进3辆罗兰AirJZ-E22D5G5-2-2TK型电动自行车,进价是1800元/辆,售价2200元/辆,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证明。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台账无法区分电动自行车型号,无法证明是否销售过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本案货值金额共计9750元。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6辆; 2、处罚款人民币14625元; 罚没款合计:14625元,上缴财政。
14625.00元
-
2026-07-17
2
同市监处罚〔2025〕15号
当事人经营的同江市格骏电动车行于2023年12月6日注册。于2025年4月12日从哈尔滨市道外区瑞丰济南轻骑电动车专卖店购进了型号为TDR1038Z的爱朵G3H爱玛电动自行车3台,进价为1899元/台,销售价2100元/台。经现场测量三台电动车鞍座长度均为550mm,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第6.1.5尺寸限值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要求。上述电动车进货时间较短且未销售,违法货值金额共计6300.00元。
1.没收涉案爱玛电动车3台(型号:TDR1038Z); 2.处罚款人民币6300.00元,上缴财政。
6300.00元
-
2025-05-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