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基发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基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1323MA5MWUTT45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来宾市武宣县武宣镇东门塘综合市场第一层蔬菜行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市监处罚〔2023〕140号
2023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何基发蔬菜摊经营的姜、辣椒(小米椒)进行随机抽样检验。2023年8月7日,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对所抽取的姜、辣椒(小米椒)出具《检验报告》2份(编号N0:RW113447FBW0017431、N0:RW113447FBW0017433),该检验报告显示:①抽检批次的姜(购进日期2023年7月18日)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噻虫胺mg/kg,检验项目标准指标:≤0.3,实测值为0.38);②抽检批次的辣椒(小米椒)(购进日期2023年7月18日)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镉(以Cd计)mg/kg检验项目标准指标:≤0.05,实测值为0.24)。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1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以及申请复检的方式和时限。在法定时限内,我局未收到当事人以任何方式提出的复检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复检的权利,依法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开始在广西来宾市武宣县武宣镇东门塘综合市场第一层蔬菜行设立蔬菜摊点,从事蔬菜批发及零售的经营活动,经营面积为10平方。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抽检批次姜、辣椒(小米椒)的购进票据及供货商资质证明。上述抽检批次姜、辣椒(小米椒)系当事人于2023年7月18日从柳州柳南区海吉星批发市场购进,姜购进数量为10kg,购进价为18元/kg;辣椒(小米椒)购进数量为9kg,购进价为12元/kg。截至2023年8月11日执法人员送达上述《检验报告》时,上述抽检批次的姜,除了3.5kg销售给抽样员用于抽样送检,其余6.5kg已全部销售完,销售单价为22元/kg;上述抽检批次的辣椒(小米椒),除了3.5kg销售给抽样员用于抽样送检,其余5.5kg已全部销售完,销售单价为14元/kg。当事人称因姜、辣椒(小米椒)均属于生鲜食品,易变质腐烂,故未能召回上述抽检批次的姜、辣椒(小米椒)。
综上,经核算,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抽检批次姜的货值金额为220.00元,上述抽检批次辣椒(小米椒)的货值金额为126.00元,故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姜、辣椒(小米椒)货值金额合计为34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违法所得为346.00元。目前无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9月20日因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姜被我局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武市监当罚〔2022〕28号)。
1.没收违法所得346.00元;
2.罚款5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846.00元。
500.00元
武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