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县刘红车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2MA6HWRLJ0M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观音洞镇新大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市市监处罚[2024]18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8日在我局办理《营业执照》后开始经营电二轮、电三轮及油摩托等商品。当事人店内经营的上述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是2024年4月12日一个四十岁左右男性(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人的有关信息)上门推销给他的,购进单价为3080元/台,共计购进1台,销售单价为4680元到5980元之间,根据消费者选配的电池来确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有效的车辆一致性证书显示,上述车辆实际安装使用的电动机已经发生变更;根据中汽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回函显示,上述车辆实际安装使用的电动机及控制器已经发生变更。综上,当事人店内销售的上述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的电动机及控制器已经发生变更,且未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
当事人在将上述正三轮摩托车恢复原状(车辆各设备参数与一致性证书一致)后售出,由于当事人未销售出去未按规定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车辆,故违法所得为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4月17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三页,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一份两页,当事人现场提供的车辆出厂合格证书及车辆一致性证书复印件各一份两页,证明当事人所售涉案车辆信息情况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一页,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合法;
证据三.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有关认证机构发出的协助调查函一份两页及认证机构的回函一份三页,证明涉案车辆有关部件认证备案及变更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涉案车辆恢复原厂参数的证据照片一份一页及店内商品排查报告一份一页,证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证据五.询问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五页,询问时当事人提供的有效一致性证书复印件一份两页,证明当事人擅自销售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正三轮摩托的事实;
证据六.其他文书及送达回证。
以上证据均依法予以确认。
罚款0.2万元#
2000.00元
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7-0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