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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厨圈生鲜超市百佳夜市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解学良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EPXJ39K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蕲春县漕河镇南门畈居委会四组(顾德新、徐群英私宅)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6-13
(2022)鄂1126民初24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姚**
蕲春县厨圈生鲜超市百佳夜市店
黄冈市蕲春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3〕506号
经查明:案涉“家鄉人?”过桥米线系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7日购进,共购进24桶,进价4元/桶,售价5元/桶。 当事人已售出20桶,货架上待售的1桶超过保质期被现场查获,另有3桶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已自行下架处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流水账目,当事人于2023年9月4日、2023年10月24日分别售出已超过保质期的“家鄉人?”过桥米线各1桶,共计售出2桶,其余的均在保质期内售出。投诉人于2023年10月24日购买的超过保质期的“家鄉人?”过桥米线与现场检查出的超过保质期的“家鄉人?”过桥米线同属一个生产批次。 至案发日止,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家鄉人?”过桥米线,现场查获1桶,已售出2桶,售价5元/桶,货值金额共计15元。当事人已售出2桶,销售金额为10元,故本局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0元。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家鄉人?”过桥米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元;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6
2
蕲春市监处罚〔2023〕70号
经查明:案涉“好丽友?”蘑菇力饼干系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4日购进,共购进20盒,进价3.9元/盒,售价5元/盒。产品信息为“生产商:好丽友(上海)有限公司,净含量:48克/盒,生产日期:20220110,保质期至20230109。”投诉人于2023年2月7日在当事人处购买该批次“好丽友?”蘑菇力饼干1盒,售价5元/盒,购买后发现超过保质期(投诉人提供了购物凭证但未提供实物产品),除投诉人购买的1盒超过保质期外,其余当事人已全部售出,无库存;案涉“娃哈哈?”乳酸菌饮品系当事人于2022年6月16日从本县祥森商行购进,共购进5件,进价45元/件,售价55元/件,每版零售价为6元。产品信息为“生产商:红安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净含量:100ml/瓶,生产日期及批号:20220416 7219HA,保质期:(常温)8个月”。除检查发现的1版超过保质期外,其余当事人已全部售出,无库存;案涉麻花(袋装)系当事人于2023年2月14日、2023年2月17日先后购进,共购进40袋,进价2元/袋 ,售价3元/袋,已售出14袋,销售额为42元,待售26袋被查获。该批麻花的外包装袋上标明了食品名称、食品配料、统一信用代码、生产许可证、保质期,但未标明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等应当标明的事项。以上超过保质期的“好丽友?”蘑菇力饼干1盒、货值金额为5元,“娃哈哈?”乳酸菌饮品1版、货值金额为6元;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麻花(袋装)40袋,货值金额为120元。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合计131元。 因当事人提供的进销货凭证不齐全、案涉食品的生产日期及批次台账记录不完整,导致无法查证已售出的“好丽友?”磨古力饼干、“娃哈哈?”乳酸菌饮品是否超过保质期。至案发日止,当事人售出超过保质期的“好丽友?”蘑菇力饼干1盒,销售额5元;售出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麻花(袋装)14袋,销售额42元。销售额合计47元,故本局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47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好丽友?”蘑菇力饼干、“娃哈哈?”乳酸菌饮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元,没收“娃哈哈?”乳酸菌饮品1版,罚款15000元。 当事人销售标签上未标明规格、生产日期、净含量的麻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
15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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