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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岸区鑫荣电动车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2MABY3GX75G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58号万国摩托车市场A3-804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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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岸市监处罚〔2026〕50号
当事人销售的“智能充电器”(商标:雅迪 规格型号:DZQS4830-01)经抽样检验,编码项目不符合GB 42296-2022/XG1-2024标准,判定为不合格。 该批智能充电器当事人称已记不清供货商和进货时间,未保留相关进货票据、产品合格证、供应商营业执照等材料。规格型号DZQS4830-01的智能充电器购进单价为55元/个,销售单价为65元/个,购进3个,全部销售给了武汉市江岸区元与方电动车商行。本案违法所得30元,货值金额195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提货单等材料,未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智能充电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三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三)一般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至上限值这一幅度中较低的 30%以上(含该 30%部分的上限值)、较高的 30%以下(不含该 30%部分的下限值)范围内确定……”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0元;2、罚款390元。
390.00元
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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