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谋县元马晓敏纯净美肤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晓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328MA6M61A74R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龙川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元市监处罚〔2023〕87号
2023年6月7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元谋县元马镇龙川街依法对“元谋县元马晓敏纯净美肤经营部”进行检查,查获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待售的化妆品涉嫌未明码标价。同日,经局领导批准,对该案开展立案调查。
经营者杨晓敏于2016年1月4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在元谋县元马镇龙川街经营“元谋县元马晓敏纯净美肤经营部”。2023年6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元谋县元马晓敏纯净美肤经营部进行检查时,查获当事人销售的“紫灵芝多效驻颜提拉面膜”、“积雪草舒缓特护洁面液”、“皂角去屑洗发泡泡”3种化妆品未明码标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4日从北京植物医生总部购进以下化妆品销售:
1.以50元/盒的价格购进紫灵芝多效驻颜提拉面膜10盒,以60元/盒的价格在店内销售了2盒;
2.以58元/瓶的价格购进积雪草舒缓特护洁面液10瓶,拟以68元/瓶的价格在店内销售,未售出;
3.以29元/瓶的价格购进皂角去屑洗发泡泡20瓶,公司总部为了销售业绩,规定“皂角去屑洗发泡泡”只能以29元/瓶的价格销售,当事人销售了2瓶。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1860元,获得违法所得20元。
当事人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0元;
2.处以罚款600元。
600.00元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