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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杰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6MA2CP9H78B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水头镇雁前路16号二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21
(2025)浙0302民初21321号
承揽合同纠纷
浙江城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
2024-08-27
(2024)浙0326民初4103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台州市黄岩天凯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浙江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平阳县人民法院
3
2022-09-26
(2022)浙0326民初4730号
租赁合同纠纷
浙江忠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浙江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平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0-19
2022-09-26
(2022)浙0326民初4730号
租赁合同纠纷
浙江忠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浙江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96009.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476号
当事人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人员名单、安装时间等材料在温州市起重机械管理系统上向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安装告知的情形下,于2022年11月14日和11月21日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XX街道滨江XX社区二期地块项目(B-09地块)内分别安装建筑起重机械(塔吊)一台(共计两台)。2023年2月24日,当事人已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当事人的上述未履行规定的安全职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法性质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未履行规定的安全职责的行为。行政处罚种类:警告,并处罚款行政处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高数额为罚款本金数额)。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人员名单、安装时间等材料告知建设主管部门的情形下,安装建筑起重机械(塔吊)二台,但已在限改期限内完成整改。依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第58条第3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依据《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温综法发〔2021〕121号)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可从轻处罚。鉴于当事人已在限期内整改完毕,故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温州鹿城区综合执法局(城管局)
2023-04-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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