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信丰铁石口液化气站(普通合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明贵注册资本:8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22558493844Q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铁石口镇高桥村马鞍山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信市监特设处罚﹝2023﹞26号
经查,你气站于2021年6月7日经赣州市行政审批局获准从事气瓶低压充装液化气体。经查实,你气站在进行气瓶充装活动中存在对部分气瓶充装前未回收残液。另查明,你气站在批准的经营范围中充装液化气和销售气瓶等活动中未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2次对你气站进行检查,要求你气站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须提供的资料你气站都未提供。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在充装液化气体前未回收残液行为,违反了《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的充装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第(二)项气瓶充装液化气体前回收残液。”之规定,构成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气瓶的行为。当事人无法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须的账本、单据、凭证等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五条“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之规定,构成拒绝按照规定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的行为。
50000.00元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5
2
信市监特设处罚〔2023〕24号
经查明,该气站2023年4月-7月未按安全技术规范(TSG 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8.4“充装单位和人员要求(5)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要求为何人传和何国成充装了160余个液化气瓶,该160余个液化气瓶均未办理该站使用登记证。
当事人违法充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之规定,构成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0元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4
3
信市监特设处罚〔2023〕11号
经查明,该气站2023年4月20日充装了126瓶液化气钢瓶,其中120瓶提供了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剩余6瓶未能提供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之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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