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铭都日用百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魏国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09MA28RHW64A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萧山区瓜沥镇党山村井岭路西侧5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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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萧烟处[2024]第413号
2024年05月21日,杭州市萧山区烟草专卖局接群众举报,组织本局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党山村井岭路西侧51号魏国虎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经营场所相连的仓库内发现待售的卷烟黄山(印象一品)12条、黄果树(长征)10条、黄山(新制皖烟)11条、利群(西子阳光)4条、泰山(颜悦)4条、玉溪(创客)2条、黄鹤楼(硬峡谷柔情)2条、云烟(硬云龙)10条、黄金叶(天香细支)3条、利群(软蓝)5条、中华(硬)4条、中华(细支)2条、黄山(徽商新概念细支)8条、牡丹(凤凰细支)8条、牡丹(蓝中支)4条、黄金叶(乐途)3条、牡丹(软)2条、云烟(软珍品)2条、利群(楼外楼)2条、芙蓉王(硬)5条、白沙(硬)14条、七匹狼(银中支)3条、中南海(典8)2条、七匹狼(纯境)2条、中华(双中支)4条、金圣(吉品)2条、黄山(金皖烟)1条、泰山(硬红八喜)1条、红旗渠(芒果)1条、真龙(起源)1条,合计30个品种134条。经询问魏国虎,其表示上述卷烟为其所有,准备在自己店内进行销售,因当事人现场无法出示上述卷烟的有效进货凭证,其行为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2024年5月21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质检,上述卷烟均为真品卷烟。
经本局立案查证,上述卷烟系魏国虎所有,其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党山村井岭路西侧51号开有一家日用百货店,持有本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魏国虎店于案发前在经营场所内陆续从他人处回收购入以下真品卷烟:黄山(印象一品)12条,进价每条67元,黄果树(长征)10条,进价每条62元,黄山(新制皖烟)11条,进价每条122元,利群(西子阳光)4条,进价每条276元,泰山(颜悦)4条,进价每条168元,玉溪(创客)2条,进价每条176元,黄鹤楼(硬峡谷柔情)2条,进价每条264元,云烟(硬云龙)10条,进价每条130元,黄金叶(天香细支)3条,进价每条456元,利群(软蓝)5条,进价每条160元,中华(硬)4条,进价每条385元,中华(细支)2条,进价每条425元,黄山(徽商新概念细支)8条,进价每条340元,牡丹(凤凰细支)8条,进价每条301元,牡丹(蓝中支)4条,进价每条264元,黄金叶(乐途)3条,进价每条122元,牡丹(软)2条,进价每条115元,云烟(软珍品)2条,进价每条207元,利群(楼外楼)2条,进价每条176元,芙蓉王(硬)5条,进价每条220元,白沙(硬)14条,进价每条62元,七匹狼(银中支)3条,进价每条202元,中南海(典8)2条,进价每条98元,七匹狼(纯境)2条,进价每条140元,中华(双中支)4条,进价每条425元,金圣(吉品)2条,进价每条220元,黄山(金皖烟)1条,进价每条250元,泰山(硬红八喜)1条,进价每条60元,红旗渠(芒果)1条,进价每条62元,真龙(起源)1条,进价每条213元,合计30个品种134条,进货金额计24601元。至案发时魏国虎尚未销售过上述卷烟,但准备在经营场所中加价销售牟利。
另查证,魏国虎于2024年3月4日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被本局处罚过。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明涉案的违法物品。
证据二:《现场笔录》、《案发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证据三:《鉴别检验报告》证明涉案卷烟的真伪情况。
证据四:《询问笔录》证明魏国虎违法经营卷烟活动的具体情况。
证据五:《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证明魏国虎的持证情况。
证据六:《居民身份证》照片打印件证明魏国虎的身份情况。
证据七:萧烟处[2024]第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魏国虎于2024年3月4日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被本局处罚过的事实。
本局认为魏国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其系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个人(有证据五为证),在经营场所内陆续回收购入真品卷烟,并准备在自己店中加价销售牟利(有证据三、四为证),故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根据查明事实,本局于2024年6月25日电子送达了萧烟处告[2024]第57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魏国虎本局拟定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魏国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鉴于魏国虎的上述违法情况,决定处罚如下:
对魏国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卷烟进货总额24601元的9%的罚款,罚款金额计人民币2214.09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魏国虎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对涉案的真品卷烟除质检损耗3条外的30个品种131条(质检损耗费用由杭州市萧山区烟草专卖局承担),全部予以发还给魏国虎。
2214.09元
杭州市萧山区烟草专卖局
2024-07-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