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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阳县阿朗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朗杨友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2325MACUEW5W3F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天城镇崇阳大道十六巷子272门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崇阳市监处罚〔2026〕31号
2025年3月17日, 当事人从崇阳县大市场细凡食杂批发处购进标签标注“单价10元/袋,保质期:24 个月,生产日期:见袋体(2023.12.18),净含量:500g”等内容的鑫祺玥萌?龙口粉丝”5包(500g/包)。购进后,当事人用上述食品制作粉丝汤使用,至2025年12月18日,上述“鑫祺玥萌?龙口粉丝”已达到保质期,至案发,当事人一直使用上述“鑫祺玥萌?龙口粉丝”制作粉丝汤并销售,共5包剩余1包内有3卷尚未使用。案发后,当事人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销毁,并对储存的食品及调味品进行清理,未发现其他超过保质期食品,因当事人系个人经营,上述食品系调味品加入菜品中使用,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7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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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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