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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永向盛商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6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鹏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3MABUMK0RX2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街道人民路131号负一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06
(2025)渝0103民初13618号
侵权责任纠纷
重庆永向盛商业有限公司
杨*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2
2024-12-11
(2024)渝0103民初38758号
劳动合同纠纷
杨**
重庆永向盛商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3
2024-12-06
(2024)渝0103民初38730号
劳动合同纠纷
易*
重庆市永向盛商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4
2024-12-04
(2024)渝0103民初38738号
劳动合同纠纷
杨*
重庆永向盛商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5
2024-11-22
(2024)渝0103民初38738号
劳动合同纠纷
杨*
重庆永向盛商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6
2024-11-15
(2024)渝0103民初38722号
劳动争议
易**
重庆市永向盛商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渝中市监处罚〔2026〕1227号
经查,我局于2026年3月25日对当事人销售的“四季豆”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抽样数量3.002kg,包含备样1.5kg,销售单价5.96/kg,支付金额17.89元)。据当事人陈述,该批次四季豆于2026年3月23日从重庆润渝贵农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共购进392斤,折算重量196kg,单价2.69元/斤,折算单价5.38元/kg。当事人采购后于3月23日开始销售,在3月23日以7.96元的单价销售3.54kg,以3.98元的单价销售22.98kg;3月24日以5.96元的单价销售68.78kg,以3.98元的单价销售5.97kg;3月25日以5.96元的单价销售58.42kg;3月26日以4.00元的单价销售18.96kg,以5.96元的单价销售14.16kg。截止3月26日当事人合计销售192.81kg,该批次四季豆196kg销售完毕,其中销售过程中存在一定损耗。当事人提供了供货者营业执照、生鲜配送单,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结果报告等资料,其中快速检测结果报告中的“客户名称未填写内容,客户地址为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国际农贸城蔬菜市场20A-061与供货商重庆润渝贵农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址重庆市江津区 双福街道祥福北路78号9幢(双福食品商贸城商业2-3)4-13号不一致”。 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有上述批次不合格四季豆销售,据当事人称,已经销售完毕。事发后,当事人对上述不合格商品进行了召回,目前未收到实际退回商品。 该案中,涉案批次四季豆货值金额为实际经营的涉案产品为准,备样数量未产生经营行为,不计入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故货值金额为(抽样数量3.002kg-备样数量1.5kg)×5.96元/kg=8.95元,违法所得8.95元。
1、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柒元捌角玖分(¥17.89)。
8000.00元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7
2
渝渝中市监处罚〔2026〕176号
经查,本局于2025年9月24日对当事人销售的甜椒(别名:红圆椒、红灯笼椒)进行抽样,抽样数量3.480kg,包含备样1.626kg,单价15.96元/kg,抽样金额共计55.54元)、花生米(抽样数量3.486kg,包含备样1.728kg,单价13.96元/kg,抽检金额共计48.66元)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据当事人陈述,该批次甜椒是2025年9月23日,从重庆双福农贸市场采购,购进1件甜椒(称重后为9.6kg),单价70.00元/斤,合计672.00元。采购时收取了生产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亮泽果蔬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销售白条,未索取双福农贸市场的营业执照、产品检测报告。2025年9月19日,当事人从郫都区宋华昇食品经营部采购26件花生米,每件24.4kg,采购单价255.00元/件,折算单价10.45元/kg,销售价格17.60元/kg,其中从2025年9月26日至10月8日,公司国庆节促销活动,将销售价格从17.60元/kg调整至11.98元/kg。当事人从2025年9月20日至11月28日共计销售花生米620.42kg,销售金额8252.24元,采购时未索取产品检测报告。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有上述不合格甜椒、花生米销售,据当事人称,已经销售完毕。事发后,当事人对上述不合格商品进行了召回,目前没有收到实际退回商品。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花生米、甜椒货值金额认定范围为经抽样检验并判定为不合格的涉案商品,其中花生米的销售单价为日常销售价格17.60元/kg,11.98元/kg系当事人促销活动价格。货值金额为甜椒480kg*15.96元/kg=55.54元)+花生米(3.452kg*17.60元/kg=60.75元)=116.29元,违法所得=116.2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7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16.29元。
7000.00元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