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永向盛商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鹏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3MABUMK0RX2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街道人民路131号负一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06
(2025)渝0103民初13618号
侵权责任纠纷
重庆永向盛商业有限公司
杨*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2
2024-12-11
(2024)渝0103民初38758号
劳动合同纠纷
杨**
重庆永向盛商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3
2024-12-04
(2024)渝0103民初38738号
劳动合同纠纷
杨*
重庆永向盛商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4
2024-11-22
(2024)渝0103民初38738号
劳动合同纠纷
杨*
重庆永向盛商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中区消行罚决字﹝2025﹞第0036号
重庆永向盛商业有限公司占用疏散通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2025年3月13日,渝中区消防救援支队执法人员在双随机检查中发现,重庆永向盛商业有限公司货物占用疏散通道。重庆永向盛商业有限公司占用疏散通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重庆永向盛商业有限公司罚款五千五百元整的行政处罚。
5500.00元
渝中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5-04-16
2
中区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1号
重庆永向盛商业有限公司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2023年11月9日,渝中区消防救援支队执法人员邱东荣与韩庆根据《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区消限字[2023]第0219号)在对重庆永向盛商业有限公司管理的惠利进行复查时发现:”擅自拆除防火墙,导致防火卷帘超长度“隐患仍未整改。重庆永向盛商业有限公司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重庆永向盛商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五千五百元整的行政处罚。
5500.00元
渝中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4-01-03
3
中区消行罚决字﹝2023﹞第0293号
重庆永向盛商业有限公司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2023年10月6日,渝中区消防救援支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庆永向盛商业有限公司擅自拆除防火墙,导致防火卷帘超长度。重庆永向盛商业有限公司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重庆永向盛商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五千五百元整的行政处罚。
5500.00元
渝中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3-11-10
4
渝中卫公罚﹝2023﹞118号
1、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任小琴、苏书香、邹小琴等3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警告,罚款:1000.00元
1000.00元
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11-03
5
中区消行罚决字﹝2023﹞第0087号
重庆永向盛商业有限公司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2023年3月27日,渝中区消防救援支队执法人员在重庆永向盛商业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检查时发现:重庆永向盛商业有限公司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重庆永向盛商业有限公司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重庆永向盛商业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叁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31000.00元
渝中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3-05-26
6
渝中市监处字(2023)227号
2023年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红小米椒”、“鲫鱼”、“西芹”、“猪肝”、“猪肉”、“香蕉”六类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2023年3月23日我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红小米椒”检验的报告,编号No:A23SG00165号,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直接送达重庆永向盛商业有限公司,公司人事文员夏章慧签收。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红小米椒”、未按规定查验涉案商品相关证明材料、建立健全涉案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及贮存涉案商品未如实记录其内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消除影响,罚款
7000.00元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