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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市爱佳房产营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陶菲菲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87MADTG7E7XR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新江口街道贺炳炎大道九州·桃李春风7栋2楼02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滋市监处罚〔2026〕61号
当事人系荆州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九州·桃李春风”小区聘请的第三方商品房二期销售企业。 经查明,当事人在没有设计规划的情况下,为了销售商品房,由当事人的营销人员通过“抖音”“微信朋友圈”等公众平台发布制作“赠送面积大 ”“经典3+1房间”“得房率高”等宣传用语对当事人销售的商品房进行宣传,并在与购房业主沟通时,以上述宣传口径对当事人销售的商品房进行宣传,向购房业主宣传承诺天井露台区域为“可赠送、可现浇、可拓展”的“额外使用空地”。该天井露台在建设设计之初,未取得建设规划设计,当事人上述宣传口径是导致购房业主在购房决策时造成误解,误认为当事人宣传用语内容符合设计规划或真实存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另查明,2026年1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营销中心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营销中心内悬挂有“12年回本 28年纯赚”、“一中旁·花园全能小户型34-59平方米 建面约全能公寓火爆热销中 5.5米层高 买一层得两层 好住好租好流通 投资回报6%以上”等内容的宣传广告,经调查,当事人的上述宣传广告中引用的数据均无相关证据表明数据来源的真实性。2026年2月6日,当事人提供了上述广告的制作单位常德合昇广告有限公司的广告制作费用明细,当事人开具其广告制作费用分别为卡布灯箱25元/m2(18.72m2*25元/m2),制作费为218元;吊旗0.45米8元/套(11*8元/套),制作费为88元,制作费合计为306元。2026年4月23日,经本局对当事人的广告制作费用进行了市场询价核实,经核实,松滋市场相同规格、质量的卡布灯箱每平方米广告制作费用分别为300元、350元,相同规格、质量吊旗每面广告制作费用分别为45元、50元,由此可见,当事人提供的广告制作费用明细中的广告费用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对天井区域宣传为赠送面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利用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6000元。 以上合并,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56000元。
56000.00元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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