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市好日子稻乡里农产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延春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1084MABR36K36B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渤海镇莲花一村中心路原村小学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安市监处罚[2024]35号
当事人委托受委托方赤峰亿海杰诚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石大叔小米”,标签未按小米执行标准GB/T 11766规定标注质量等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1766-2008 小米第8.1项:“预包装销售的小米,其标签按GB 7718规定标识”、第8.2项:“非零售的小米,应在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注明品种、等级、产地、质量、生产日期和生产厂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第4.1.11.4项:“ 质量(品质)等级 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规定。当事人生产的“岩壤清香米”,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DB23/T 1461于2023年8月31日废止。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五)产品标准代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规定。本案“石大叔小米”生产500kg,售价11.90元/袋/kg;货值金额5950元,销售收入5950元;“岩壤清香米”生产500kg,售价68.00元/袋/10kg;货值金额3440元,销售收入3440元。本案货值金额计9390元,违法所得939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人通过信函方式邮寄的编号XY15176002011222落款时间2024年3月25日《投诉举报信》及附带产品图片及购货凭证1份计4页,证明投诉人举报并购买涉案产品石大叔小米的事实;
2.《黑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231084002024040821364404及上传至平台的产品图片、购货凭证1份计5页,证明投诉人于黑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并购买涉案产品的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计6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托手续各1份计2页,证明了当事人委托受委托人履行相应义务的事实;
4.执法人员检查现场制作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计13页,证明当事人现场生产经营情况、产品购销情况及本案涉案金额、违法所得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委托加工合同》受托方《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监测报告单》各1份计7页,证明当事人委托具有生产资质的企业生产涉案产品(石大叔小米)及小米符合相关标准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宁安市好日子稻香里农产品有限公司大米出厂检测报告》及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编号NMG-W23110552《检验检测报告》各1份计4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岩壤清香米、石大叔小米)符合相关标准的事实;
7.执法人员通过手机短信告知举报人依法立案的截屏打印件1份计1页,证明办案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并依法告知举报人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标签备案申请》及所附执行标准印刷为废止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包装物数量表格1份计2页,证明当事人申请备案,经批准包装物做技术处理后不影响食
罚款0.2万元#
2000.00元
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