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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乾元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吉义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902MA2DM7Q07K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双桥街道石礁社区三农路1号市场经营区5室(舟山三农农产品批发市场1幢1层B45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04
(2026)浙0902民初2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舟山市乾元食品有限公司
舟山市新城晋成餐厅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舟定市监处罚﹝2024﹞331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3月18日当事人于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双桥街道石礁社区三农路1号(舟山三农农产品批发市场内)存在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提供进货票据,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梅菜扣肉864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经营过程中应当落实进货查验义务,索取并保存相关产品合格证明材料。<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提供进货票据,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梅菜扣肉864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经营过程中应当落实进货查验义务,索取并保存相关产品合格证明材料。
0.00元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
2024-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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