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海晏佳皓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32223MA75UU4U0L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海晏县同宝路23-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晏市监罚202424号
经查,该店销售的魔芋爽辣条是2023年7月份购进的,单价为1元1包,共购进了一盒(20包),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5日,保质期9个月,已超过保质期1个月。且在检查中未发现有过期食品存在。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未及时处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一)项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处罚,责令立即改正。
-元
海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5
2
海晏市监罚字〔2024〕24号
-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此行为已构成未及时处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按第(十一)项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警告处罚,责令立即改正。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 的规定,构成 未及时处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 违法事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一)项 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元
海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